共 15 条法规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 商务部 2003-10-17
发文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7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贸易投资促进  双方认识到相互间的贸易和投资对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从贸易与投资发展的现实和增长需要出发,双方同意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发挥联合指导委员会有关工作组的作用,指导和协调两地贸易投资促进合作的开展。  (二)合作内容  根据双方以往的合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 商务部 2003-10-17
发文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5  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附件。  二、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其中:  (一)“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自然人”:  1.对内地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对澳门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法人”指根据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三、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标准: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 商务部 2003-10-17
发文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安排》签署翌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澳门对内地服务及服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 商务部 2003-10-17
发文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澳门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  1。该表格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澳门经济局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 商务部 2003-10-17
发文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 商务部 2003-10-17
发文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中零关税的实施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货物。澳门经济局按照澳门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享受《安排》中零关税的货物时,进口人应按照《安排》附件3的规定向内地海关提交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内地税则税目调整时,表1的税则号相应进行转换。澳门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享受零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商务部 2003-10-17
发文标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前 言  为促进内地 1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标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 原 则  《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  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 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 发文时间:2003-9-29 2003-09-29
发文标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9 实施时间:2003-9-29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中零关税的实施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货物。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授权发证机构按照香港法例的有关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享受《安排》中零关税的货物时,进口人应按照《安排》附件3的规定向内地海关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内地税则税目调整时,表1的税则号相应进行转换。香港的生产企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 发文时间:2003-9-29 2003-09-29
发文标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9 实施时间:2003-9-29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 发文时间:2003-9-29 2003-09-29
发文标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9 实施时间:2003-9-29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324章)所指的“认可机构”。香港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香港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表格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香港发证机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 发文时间:2003-9-29 2003-09-29
发文标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9 实施时间:2003-9-29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 发文时间:2003-9-29 2003-09-29
发文标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9 实施时间:2003-9-29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5   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附件。   二、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其中:  (一)“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自然人”:  1.对内地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对香港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法人”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三、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标准:  (一)除法律服务部门外,香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 发文时间:2003-9-29 2003-09-29
发文标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9 实施时间:2003-9-29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6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7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贸易投资促进  双方认识到相互间的贸易和投资对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从贸易与投资发展的现实和增长需要出发,同意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发挥联合指导委员会有关工作组的作用,指导和协调两地贸易投资促进合作的开展。  (二)合作内容  根据双方以往的合作经验,以及两地经贸交流的发展情况,双方加强在以下方面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发文时间:2003-6-29 2003-06-29
发文标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6-29 实施时间:2003-6-29 法规类型:CEPA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前言  为促进内地1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 原则  《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  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 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五、 先易后难,逐步推
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外经贸合发[2000]374号发文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07-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我国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间项目”系指:   1、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商定的或外国政府通过我国政府邀请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进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   2、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混委会、联委会或通过双边政府协议、纪要等商定由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进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所有拟承担政府间项目的我国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指定的行业商会(简称“商会”)提出参加项目投(议)标的申请。   第四条  商会应根据下列条件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提出被推荐企业的名单:   1、企业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   2、企业或其合作伙伴具备与其拟参与投(议)标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部门审核的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