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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银发[1988]136号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1988-5-13
实施时间:1988-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1988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
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联行结算工作,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联行来往核算规定”作了部分修订,经三月福州会计工作座谈会讨论,现随文附发(见附件一)。新的联行往来核算规定,从1986年6月1日起执行,原会计核算规定“第四章联行往来核算”同时停止执行。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布置所属。 一、增设“531联行往帐”、“533联行来帐”科目 1.“531联行往帐”科目,核算签发行办理的联行划拨款项,按收受行设“往帐”明细帐户。签发行向联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收方;签发“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付方。 2.“533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划拨款项,按签发行设“来帐”明细帐户。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付方;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收方。 上项新增科目均为收、付方共同科目。 二、取消“523联行往来”科目,但为了清理该科目余额,在余额未清理完毕前暂时保留。各行在6月1日后收到签发行五月份(以签发日期为准)签发的联行往来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