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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1]489号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1991-12-13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489号“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财会部?   附件: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部门?各地区相继成立了许多各种类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其业务发展,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函告我部?   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