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89 条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介机构试行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第34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08-15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介机构试行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3]第34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8-15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中介机构试行“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在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凡向个人支付分成收入、非本单位人员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其他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必须使用“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二、发票内容,“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款方作为收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计帐联,支付单位作为计帐的原始凭证;第四联为扣税联,作为支付单位扣缴税款的凭证。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收款人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34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08-14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3]34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8-14 实施时间:2003-8-14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谋利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民分户经营局限性,提高组织化程序,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贯彻川委办[2003]第19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局提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工商部门备案的,在开办初期即从开办之日起2年内可不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从无到有设在建制镇、县城、市区,且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农民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7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07-17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3]7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17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投资借款费用的处理  纳税人对外进行货币性投资,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费用、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占其注册资本50%以内产生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费用,可以不予资本化,直接在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较大的,由市州级地税机关确定在五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处理  (一)企业发生
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3]48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政府 2003-07-07
发文标题: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成府发[2003]48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文时间:2003-7-7 实施时间:2003-7-1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本村组范围内,为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本村组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本村组村民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已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的地区。 第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3]1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6-07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3]1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6-7 实施时间:2003-6-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一次会议”)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去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和农村的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和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基本得到保证,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应当看到,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与党中
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5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6-05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泸市府发[2003]5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6-5 实施时间:2003-5-13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3〕114号)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一、为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 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泸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03]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05-28
发文标题: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财税[2003]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5-28 实施时间:2003-5-1 失效时间:2003/9/30 0:00:00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第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饮食业、旅店业与娱乐业等其他业务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并相应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教育费附加按川财明电[2003]第13号规定执行。  五、上述政策的执行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3]1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5-27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发[2003]1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27 实施时间:2003-5-27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发展大局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2002年,各市、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精力,迅速行动,在审计核实、锁定乡村负债的基础上,狠抓化债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展开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据18个市、州统计,截至2002年11月底止,已经化解债务15亿多元,占审计锁定债务的5.15%,有23.9%的乡镇完成了当年的化债计划,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的要求,各市、州要在认真总结2002年化债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化债力度,继续做好2003年度化债工作,经省政府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3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5-19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府办发电[2003]3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19 实施时间:2003-5-19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执行国家制定的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减免行政性收费政策,5月16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省及省内收入的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治“非典”期间有关减免政策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国家管理属于中央收入的下列收费项目,实行全部免收。  1.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娱乐业和集贸市场、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  2.对公路客运行业、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
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绵府发[2003]73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3-05-15
发文标题: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绵府发[2003]73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15 实施时间:2003-5-1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技术产权市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技术产权合理流动,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是指技术和产权价格化的所有权及相关的其它权利。 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绵阳所辖区域内进行的技术产权和与之关联的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绵阳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江油市及各县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由江油及各县自行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设立市技术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五条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风险自负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03]第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04-28
发文标题: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财税[2003]第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4-28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州)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州)级税务部门会同市(州)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市(州)税务、财政部门审批的纳税企业名单,应报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备案。  二、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04-23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2003]3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4-23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营业税, 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  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大型水电工程跨市(州)、县(市、区)建设,其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的征管问题。  整个工程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如有争议,由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三、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3]1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4-21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3]1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4-21 实施时间:2003-4-2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确保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月起,各市、州根据原省劳动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3]93号),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按原省劳动人事厅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工改办〔1988〕42号)执行的5—8元生活补贴纳入省级统筹项目,与省政府历年规定的省级统筹项目一并执行。  二、从2003年1月起,参加所在市、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按所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03]1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4-17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3]1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4-17 实施时间:2003-4-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精神,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对培育壮大我省机械冶金、电子信息支柱产业,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新跨越具有重大意义。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的《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八大重点产品链和德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基地实施规划纲要》(以下简称“1+8”工程纲要)。现就加快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优势,大力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新跨越  处于工业中心地位的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动机和动力源,是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法宝。  我省通过“一五”、“二五”、大规模三线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建
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绵府发[2003]1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3-01-27
发文标题: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绵府发[2003]1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1-27 实施时间:2003-1-27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用水的需要,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