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0 条法规
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文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3-10-16
发文标题: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文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0-16 实施时间:2003-1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采暖费收缴的管理,确保全市冬季供暖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暖收费实行谁供暖谁收费,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由供暖单位直接向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无工作单位的,向个人收取。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采暖费收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采暖费的收缴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采暖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并按本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五条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经所在地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向供暖单位划拨,并书面通知其采暖用户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吉政令第149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19 2003-09-19
发文标题: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文文号:吉政令第149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19 实施时间:2003-11-1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吉政令 第149号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8月22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虎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管理,保护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知名度,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省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3-06-20
发文标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6-20 实施时间:2003-6-20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企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登记暂行办法(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级次登记程序,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级次登记,是指州和县(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登记权限,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利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分级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机关,是指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职能的
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吉林省人大常委 2003-05-23
发文标题: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5-23 实施时间:2003-7-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按时、足额缴入国库,防止国家财产损失,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实施罚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和物品。  本条例所称扣押财物是指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依法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3-05-21
发文标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21 实施时间:2003-6-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2〕2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境内的城镇个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其他地方机构 2003-04-28
发文标题: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4-28 实施时间:2003-4-2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政府同意《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3-4-28 附件:   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培育和规范矿产业市场,维护和促进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矿业 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目的及其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通过政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的形式,对矿产业的采矿权实施有偿出让,建立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实现矿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3-04-22
发文标题: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4-22 实施时间:2003-4-22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依法将需盘活的土地使用权收归政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前期开
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4-21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开发石油替代资源,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解决农产品的产销矛盾,现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1、免征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在基建期间发生的契税;   2、对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生产用地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吉政令第14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3-03-01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吉政令第14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3-1 实施时间:2003-3-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三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的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和正确施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以及运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和进行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规章:(一)由省人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2-12-12
发文标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发文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2-12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2002年12月)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实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0]10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发[2000]23号)精神,我州决定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   大额医疗费用
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1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2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1  红旗   CA7180AE     2000.02.28  2  红旗   CA7180A2E    2000.02.28  3  红旗   CA7180A2EL1    2000.02.28  4  红旗   CA7202E3     2000.02.27  5  红旗   CA7200E3     2000.02.27  6  红旗   
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
吉市政办发[2002]3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11-13
发文标题: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市政办发[2002]3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1-13 实施时间:2002-11-13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现将《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工作 ,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吉市政发[2002]16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2-08-30
发文标题: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市政发[2002]16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8-30 实施时间:2002-8-30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过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构造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08-30
发文标题: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市政发[2002]1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8-30 实施时间:2002-8-30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     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现提出我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一、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坚持的原则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形成高效、充满活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2〕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06-10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2〕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6-10 实施时间:2002-6-10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1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最近,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制定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温家宝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条例》和《通知》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