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47 条法规
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6-11
实施时间:1998-7-1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维修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保障汽车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维修,是指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修理、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机动车辆配件(含维修检测设备,以下统称配件)的经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车辆用户以及汽车与配件生产单位在本市设立的维修单位、配件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工作,并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武政[1998]6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6-11
实施时间:1998-7-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实施上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
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标题: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6-9
实施时间:1998-6-9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为其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武政[1998]6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6-1
实施时间:1998-6-1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市外资办拟订的《武汉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介人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前来投资,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以及向本市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引荐外商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按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 引荐外商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点五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 引荐外商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发文标题: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5-29
实施时间:1998-5-29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一)将《规定》第二十条(九)项修改为“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内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将《规定》第二十条(十)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对企业交纳的下列税款,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 (一)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房屋缴纳的房产税; (二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5-29
实施时间:1998-5-2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1997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所有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人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益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租赁。 第四条 公民、
山东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山东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5-28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及账册表卡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遵循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和与房屋相关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机构、测绘队伍和房地产档案
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5-28
实施时间:1998-5-28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精神,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工购买的完全产权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下简称已购政策性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允许上市交易(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抵押),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金。交易收益归职工本人所得。 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也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住房。 二、属下列情况的已购政策性住房暂不允许上市: (一)职工已有或既租又买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住房; (二)学校教学区内、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住房; (三)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性质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后会造成居住困难的住房; (五)其它有关政
印发《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印发《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5-26
实施时间:1998-5-26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的力度,针对在贯彻执行《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15号)文件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发生的产权交易费、公证费、产权交易入场费、房屋测丈绘图费、企业变更登记费、用工费等实行免收。 二、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土地登记费、登记工本费、房产产权登记和发照费、产权交易合同工本费等按有关规定征收,但应本着低成本、低收费的原则收取。土地评估费按抚政发〔1998〕6号文件执行;资产评估收费,资产额在10
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5-23
实施时间:1998-5-23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开发性质、规模、档次与使用名称相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核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选择适用本项目的名称,并在申请建设用地选址前结合“房地产开发资信审查和项目申请”或“新增开发项目申请”一并向福州市建设委员会申报名称预核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按下列规定选择通名: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所,方可以“广场”作通名;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是某一产业占
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标题: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5-21
实施时间:1998-9-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形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
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
发文标题: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5-21
实施时间:1998-7-1
法规类型: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1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好珠海保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海保税区的批复》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海保税区,位于珠海市洪湾工业区内,是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等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使市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职权,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标题: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7-11-20
实施时间:1997-11-20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建立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 第三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贯彻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从业人员劳动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四条 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基数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7-11-18
实施时间:1997-11-18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项规定,将拨用房产全部转租、转让、交换、改变使用用途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将拨用房产部分转租、转让、交换、改变使用用途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对该部分房产自违法使用之日起,改为租赁制。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出卖拨用房产的,除没收非法所得,收回房屋使用权外,并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员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拆除拨用房产的,除责令单位进行赔偿,收回房屋使用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7-11-18
实施时间:1997-11-1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地产经营实行地域管辖。城区地产经营由市房地局管辖;各县(市)地产经营由本县(市)城建局管辖。 工商、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土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做好城镇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非法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如期缴纳土地收益金的,除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外,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