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22 条法规
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0]10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政府 2000-01-25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产权,是指村镇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村镇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表卡、帐册和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及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村镇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粮食购销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9-12-11
四川省粮食购销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粮食购销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促进粮食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工作,加强对粮食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和批发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税务、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粮食购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收购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可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四川省人大常委 1999-12-10
发文标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12-10 实施时间:1999-12-10 法规类型:国土,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9-10-29
发文标题: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0-29 实施时间:1999-10-2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 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含独立工矿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 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按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9-08-31
发文标题: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8-31 实施时间:1999-8-3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是指在城市或其他有开发前景的区域,划出一定范围,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体制和特殊政策的开放开发区域。开发区是全省及开发区所在地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三条开发区的设立和建设,应纳入省和开发区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并重。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是省人民政府协调管理开发区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开发区所在地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工作。  第五条设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川府发[1999]5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9-08-26
发文标题: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发文文号:川府发[1999]5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8-26 实施时间:1999-8-26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四川经济发展,四川省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自主经营。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等生产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经营年限的限制。凡在四川省投资的外商,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  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重要原材料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电子信息、机械冶金、建筑建材、饮料食品、化学和医药、旅游等我省六大支柱产业。  (三)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适应市场需求填补国内生产空白或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  (四
成都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成府发[1999]116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政府 1999-07-12
发文标题:成都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成府发[1999]116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文时间:1999-7-12 实施时间:1999-7-1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  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
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
川建委价发[1999]073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1999-07-02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标底价格的准确,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保障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好运行,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复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提出。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标底价格公布后,若当事人一方认为公布的标底价格不正确,可当场提出口头异议,并在24小时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标底价格复查的书面申请书;若当场未提出异议,也可在24小时内直接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标底价格复查书面申请书。  第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若有当事人一方对公布标底价格提出异议时,评标工作仍按原定程序进行,并计算出投标单位的得分,但不确定中标单位。若对标底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24小时内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标底价格复查申请书,即以原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在决标后24小时内,有当事人对公布的标底价格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书,原决标宣布确定的中标单位暂不生效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四川省政府令第12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9-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 设计、施工、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 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年初编制的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 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1999]4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06-21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发[1999]4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9-6-21 实施时间:1999-6-21 法规类型: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一、全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承办。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和省级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本地区和部门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  二、凡发起设立或挂靠有事务所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按财政部要求提出脱钩改制方案,事务所应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挂靠单位可申请注销事务所,有关注销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发起人(合伙人)、一般出资人的条件。  (一)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应是国家规定职龄内(男女均为60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至65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适当放宽,但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在60岁以下。发起人出资比例应超过注册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成府发[1999]108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政府 1999-06-16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贯彻科教兴市战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加强集成”的原则,以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与生产技术?高效节能?保护环境与资源为重点发展领域,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四条 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市政府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等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订?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国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若干规定
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公公告第1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四川省人大常委 1999-06-01
发文标题: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公公告第1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6-1 实施时间:1999-6-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若干规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有关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以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形式对司法案件进行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日常工作的办理,由《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司法案件监督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典型司法案件,可以决定发出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  (一)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严重错误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9]第4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9-05-25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发[1999]第4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9-5-25 实施时间:1999-5-25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印花税零星分散,征收面广,纳税资料不易掌握,税款流失较为严重。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印花税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负有印花税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须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将合同类应税凭证编号登记表装订成册一并附上。  二、对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实行由主管征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生产经营中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所确定的核定比例,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具体为:  (一)对工业企业,按不低于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对商业企业,采购环节按不低于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物价局 1999-05-24
发文标题: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四川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9-5-24 实施时间:1999-6-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33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9-05-21
发文标题: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33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9-5-21 实施时间:1999-5-2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攀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攀枝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