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49 条法规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6-11-30
实施时间:1996-11-3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建盖的各类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级差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包括支付的以下各项费用: 1.土地征用费: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大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公布)规定的有关费用;以出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6]205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1-19
实施时间:1997-1-1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云南省审批、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据,各地、各部门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侨办、台办、外经贸厅、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法制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外汇管理局省分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统筹协调全省的利用外资工作,审定重大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6-9-25
实施时间:1996-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对公民的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6-7-24
实施时间:1996-7-24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各经营者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市场。 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以出租柜台为主的商场(店)等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从当地资源、经济发展、交通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6-5-29
实施时间:1996-5-2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维护、修理和整治并为居民提供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对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5-11-27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7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机动车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畜力车(以下统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车辆,或者使用外国籍车辆、境外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应当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符合国家减征、免征养路费规定的车辆,其减征、免征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地、州、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
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发文标题: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5-9-27
实施时间:1995-9-27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利用外资,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利用外资从事补偿贸易的外商作价出资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财产,都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定。 前款所称财产是指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具、原材辅料、零配件及其他有形资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云南商检局)及其下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云南商检局设立及批准认可的涉外财产鉴定机构(
云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8-29
实施时间:1995-8-29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办法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和劳务,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其他费用。 除承担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履行应尽的义务外, 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农民有权抵制和举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除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乡统筹费、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农村
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7-19
实施时间:1995-7-19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以上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依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4-28
实施时间:1995-4-28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 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三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办理。 各
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发文标题: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5-1-13
实施时间:1995-1-13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为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于私人所有,具有企业的基本条件,经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兴办服务农业和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产业;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依法组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12-17
实施时间:1994-12-17
失效时间:2004/9/1 0:00:00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要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能够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开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12-10
实施时间:1994-12-10
法规类型:矿产资源补偿费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县以上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征收资格证制度。征收资格证由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征收部门凭征收资格证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未设立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