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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73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7-28
实施时间:2006-7-2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21号)收悉,批复如下: 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加工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电子电力器件等。其主导产品“彩电场功放电路”、“CD马达驱动电路”、“音频功放电路”等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微电子元器件”中“专用集成电路”(序号:010201)和“特殊导体器件及电路”(序号:010203)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当年,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贸函[2006]80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2006-7-28
实施时间:2006-7-28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息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今年以来,日本、欧盟相继实施食品安全新法规,大幅提高了食品、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我农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是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体现。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加强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推动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强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提高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支持农产品出口工作机制。各级商
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但是近年来,发现有部分省市不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甚至有极少数税务机关挪用发票保证金。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总局要求,各地务必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堵塞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认定
试点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当地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民政部门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作出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提请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核定福利企业年度减税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针对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新情况,我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对”间接费用”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取消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费,将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纳入间接费用范畴,即调整后的”间接费用”科目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二、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取使用的项目管理费不计入工程成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范围
(一)纳入此次试点的地区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
(二)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
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6]10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7-27
实施时间:2006-7-27
法规类型:印花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文标题: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7-27
实施时间:2006-7-27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部分保监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来电咨询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现作如下解释: 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之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代理或由其下属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后,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下属分支机构在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之前,仍沿袭现有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由各地保监局根据所在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出台之后,各地保监局按新规定执行。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本清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一、前言 (一)本清单分为两个部分。 (二)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物项,主要依据生物双用途特性,尤其是非和平目的应用的风险程度而确定。因此,列入本清单的生物两用品,既有我国存在的,也包括在我国境内从未发现的,或者已经被消灭的生物两用品。 (三)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类病原体,包括菌、毒种及各类活培养物,以及含有此类病原体的各种生物材料(如:细胞、组织、血清、带菌动物等)或非生物材料;无论这些病原体是天然的,还是经过基因修饰的都在出口管制之列,但以疫苗形式存在的除外。 (四)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种毒素,不包括免疫用毒素,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或动物用药物产品。 (五)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基因组、质粒、转座子、载体(无论是否经过基因修饰)。 (六)列入本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19—38号]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直属管理企业 、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
我部于今年2月1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根据我部发布的会计准则,我们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8月底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征求意见稿全文,请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冷冰 陈瑜电话:010——68552542传真:010——68553016邮件:casc@casc.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另发)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外国投资者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履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依法进入我国电信业务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但近来,也发现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
关于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71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涉及发票和税控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06]3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局自2002年8月实施发票改革以来,已经推广使用16余台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税控防伪码由税务登记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时间和税控装置号等加密参数产生。鉴于你局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码规则与总局全国统一编码规则要求有所差异,对纳税人使用的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进行升级的工作量太大,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使用的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中税务登记号码暂不进行调整,税控发票打印的税务登记号码为原号码,同时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建立原税务登记号码与新税务登记号码的对应关系。
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