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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5]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1
实施时间:2005-7-1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为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的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除列举外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三、关于申报资料的报送《暂行办法》第五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代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房地局、规划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关于税收征收中对普通住房的审理要求
(一)各区县财税部门、房地产和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区县财税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规划管理部门,利用各类信息做好审理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起,对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信用A类企业、经市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和资产评估等)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除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企业和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执行,即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不得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各区县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定和本市的统一部署贯彻执行,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一要从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投资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
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2005年修订][附英文]
一、制造业 (一)装备制造业 1. 精密加工设备制造 2. 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 3. 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 4.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5. 现代物流装备制造 6. 电站与输配电设备制造 7. 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8. 民用航天设备制造(中方控股) 9. 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 10. 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制造 11. 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 12. 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 (二)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 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0.35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集成电路关键工艺装备、配件、原材料、元器件制造 2. 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3.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4. 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所二[2005]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5-17
实施时间:2005-5-17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铁道部和各地国税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列明的临管线、新线运费允许抵扣,未列明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由于我国铁路建设发展较快,新线不断投入使用,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线运费不能抵扣,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5]5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5-4-30
实施时间:2005-4-30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业务质量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跟踪,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以下称“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 2.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3.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5]3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20
实施时间:2005-4-20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5]4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5-4-4
实施时间:2005-4-4
法规类型:会计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4]27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04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上简称年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主要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4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申请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2]27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鉴定为A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办
发文时间:2005-4-4
实施时间:2005-4-4
法规类型:评估估价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完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促进各出资监管单位深化国资评估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的规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相关评估项目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出资监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意见,意见内容至少应包括:国资评估项目登记、信息发布;评估机构的委托和选择办法;招投标操作程序及其他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项目核准备案的内部流程、相应记录及责任部门;评审专家聘任制度及评审程序;领导班子集体审核范围及具体标准等。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积极慎重地组织实施。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可结合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5]4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5-3-31
实施时间:2005-3-31
法规类型: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附件: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2000年8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外[2005]1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3-24
实施时间:2005-3-24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8月印发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中的有关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