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47 条法规
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
-- 其他地方机构 1999-06-01
发文标题: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9-6-1 实施时间:1999-6-1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一、机构和场地  1.有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合法的批件;  2.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均有相对应的管理机构;  3.有专业管理人员并佩证上岗;  4.有能满足进场服务、交易需要的固定场所。  二、基础硬件设施  1.有通讯设施;  2.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并配置相应的图形扫描、打印、复印等设施;  3.建立显示、查询系统。  三、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1.有配套管理市场的地方性实施办法;  2.有具体的工作岗位、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  3.有规范的工作程序;  4.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5.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都有具体的管理规定;  6.有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业务建设及服务功能  1.房地产转让:  商品房买卖;私房买卖;单位房地产买卖;涉外房地产买卖;房改房买卖;房地产赠与、继承、析产、换房。  2.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非住宅租赁;外来人口住宅租赁;活动房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 成都市政府 1999-05-31
发文标题: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文时间:1999-5-31 实施时间:1999-5-31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候(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9-05-26
发文标题: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6 实施时间:1999-5-26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院授权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而收取的费用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05-24
发文标题: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4 实施时间:1999-5-2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5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新建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建设、计划、土地、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崂山、黄岛、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1999-05-21
发文标题: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9-5-21 实施时间:1999-5-2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
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甬政发[1999]81号发文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1999-05-21
发文标题: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甬政发[1999]81号发文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1 实施时间:1999-5-2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组),租赁经营,组建企业集团及出售、兼并、合并、破产、搬迁改造等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予以处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经出让方式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出让年限内属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政发[1999]99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05-1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时间        文号         说明 1、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1991.11.26,青政发[1991]332号,现执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2、青岛市进口木材携带白蚁检疫规定,1991.9.2,青政发[1991]201号,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3、青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11.16,市政府12号令,现执行《青岛市行规定劳动监察条例》 4、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清查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路),1993.9.20,青政发[1993]146号,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5、关于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中的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12.17,青政函[1993]80号,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6、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1994.3.21,市政府18号令,现执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1996.3.18,青政发[1996]46
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宁政发[1999]105号发文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9-05-19
发文标题: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宁政发[1999]105号发文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19 实施时间:1999-5-1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南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是指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解决住房困难户政策购买的解困房,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政策购买的安居房,按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售,包括已购公房的买卖、交换行为。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办理已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府[1999]综062号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9-05-14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㈠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含耕地改渔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㈢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㈣ 征用林地,按旱
大连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暂行规定
大政发[1999]46号发文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1999-05-13
发文标题:大连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大政发[1999]46号发文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13 实施时间:1999-5-13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及时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市属(含市属)以下占有国有资产的机关、团体、企业(含股份经营、租赁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方在境外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流失,均应依据本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国有资产和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主管机关。  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  (二)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低于资
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1999-05-11
发文标题: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发文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9-5-11 实施时间:1999-5-11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澳门特区筹委会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 其他地方机构 1999-03-02
发文标题:澳门特区筹委会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9-3-2 实施时间:1999-3-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为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考虑到澳门的实际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设五个司,即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组建统一的警察部门之前,澳门原有各警察机构统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管辖,保安司司长兼任基本法所规定的“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均是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从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999年3月2日
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8]21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1998-12-18
发文标题: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淄政发[1998]21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12-18 实施时间:1998-12-18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辆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的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辆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辆交易的管理工作。  公安、农机、商品流通、海关、商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机动车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小轿车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专营规定,以出租、租赁等形式,变相经营小轿车。  第六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当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不得场外交易。  第七条 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当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8-09-08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9-8 实施时间:1998-9-8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察物派员条例》,结合厦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是由市政府派出,代表政府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专职干部。  稽察特派员对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企业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具体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联系。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的任务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 其他地方机构 1998-06-12
发文标题: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8-6-12 实施时间:1998-6-1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国家、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住宅(含安居工程、“三区”改造工程、节能建筑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查,由市物价局在接件后20日内予以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商品住宅实行竣工结算定价原则。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后或销售前填报《商品住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