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5 条法规
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6]3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0-4
实施时间:1996-10-4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6-9-26
实施时间:1996-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政府规章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上述限额内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5-28
实施时间:1996-6-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或为社会、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时凭借政府权力,运用政府职能收取费用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本质上是财政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主管。 第四条 收费管理局行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具体负责收费管理和收费收入的征缴工作。第2章 收费项目、标第3章 准的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5-18
实施时间:1996-5-1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最大资产,土地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统一管理,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资产效益开始体现。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管理上规章不健全,有些地方有章不循,各行其是,放任自流,越权批地、违法用地经常发生,土地市场不规范,致使土地收益潜力与土地财政收入反差较大,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
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4-22
实施时间:1996-4-22
法规类型:屠宰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了完善屠宰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我省屠宰税征收的具体情况,现对《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改变屠宰税只在屠宰环节征税的作法,今后凡在我省收购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收购牲畜时缴纳屠宰税。在收购时已缴纳屠宰税的,屠宰应税牲畜时不再缴纳;直接屠宰应税牲畜或在收购时未缴纳屠宰税的,仍在屠宰环节缴纳。 购买种畜、役畜的,购买人可凭买方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证明不缴纳屠宰税。 单位和个人购买仔畜,不缴纳屠宰税。 二、饲养者出售应税牲畜的,饲养者为屠宰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三、对屠宰税的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代征。 四、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屠宰税税源册籍档案,以村为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6]14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3-25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及区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长线产品,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外商投
吉林省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6]1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3-8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运用的整体效益,不断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所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专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均按本规定实行财政分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原则上按收入总额20%的比例上缴财政。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抵顶财政拨款办法的单位,也按上述比例上缴财政。已纳入预算内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要按上述比例相应压缩财政支出。 考虑到我省公路建设、育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省交通厅统收的养路费、省森工集团公司和省林业厅集中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上缴省财政的办法(上缴办法另定),市、州、县不再进行分成;市、州、县交通、林业收取留用的养路费、育林基金,由市、州、县政府确定上缴财政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2-27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5%征收。 (二)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企业,按照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埠建筑、装璜、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者清包工程
吉林省开发经营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开发经营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22
实施时间:1996-1-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开发经营商品房价格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商品房开发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经营商品房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商品房。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回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工程等福利性住宅实行国家定价;普通商品住宅实行国家指导价;高级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价格实施管理。 第六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中直、省直、部队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
吉林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教育附加费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教育附加费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12-30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引导社会集团合理消费,筹集资金,补充中小学教育经费不足,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必须按本办法交纳教育附加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和20座(含20座)以下的旅行车(暂不包括长春—汽集团公司生产的小汽车)。 第四条 小汽车教育附加费,按审批管理范围征收。省直和部分在长春市的中直单位由省控办直接征收;市、州、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当地的中直、省直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控办代省征收。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五条 小汽车教育附加费应当区别对待,定额征收。其征收额度为: (一)进口小汽车。 1·购买单台价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征收8万元; 2·购买单台价格在30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发文标题: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5-12-17
实施时间:1995-12-17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修正]
发文标题: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修正]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5-12-17
实施时间:1995-12-17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11-6
实施时间:1995-11-6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全省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各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有利于当地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法制化。
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4-4
实施时间:1995-4-4
法规类型:屠宰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屠宰猪、羊、驴、马、骡、牛、骆驼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应纳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屠宰税实行定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一)屠宰羊每只缴纳5元; (二)屠宰猪、马、骡、驴每头(匹)缴纳10元; (三)屠宰牛、骆驼每头(峰)缴纳15元。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屠宰税税额的,按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征屠宰税: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及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猪、羊的; (二)信奉伊斯兰教的居民在古尔邦、尔代、圣祭节日期间自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5]8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2-27
实施时间:1995-1-1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面向全社会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抗洪抗灾能力。现将《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 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各级政府向社会征收,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洪减灾能力所需要的部分资金。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交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