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604 条法规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6]4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针对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新情况,我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对”间接费用”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取消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费,将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纳入间接费用范畴,即调整后的”间接费用”科目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二、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取使用的项目管理费不计入工程成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11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7-27
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范围   (一)纳入此次试点的地区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   (二)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
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7-27
发文标题: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6]10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7-27 实施时间:2006-7-27 法规类型:印花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07-27
发文标题: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7-27 实施时间:2006-7-27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部分保监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来电咨询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现作如下解释:  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之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代理或由其下属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后,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下属分支机构在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之前,仍沿袭现有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由各地保监局根据所在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出台之后,各地保监局按新规定执行。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6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6-0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本清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一、前言   (一)本清单分为两个部分。   (二)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物项,主要依据生物双用途特性,尤其是非和平目的应用的风险程度而确定。因此,列入本清单的生物两用品,既有我国存在的,也包括在我国境内从未发现的,或者已经被消灭的生物两用品。   (三)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类病原体,包括菌、毒种及各类活培养物,以及含有此类病原体的各种生物材料(如:细胞、组织、血清、带菌动物等)或非生物材料;无论这些病原体是天然的,还是经过基因修饰的都在出口管制之列,但以疫苗形式存在的除外。   (四)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种毒素,不包括免疫用毒素,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或动物用药物产品。    (五)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基因组、质粒、转座子、载体(无论是否经过基因修饰)。   (六)列入本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19—38号]的通知
财会便[2006]3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07-27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直属管理企业 、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   我部于今年2月1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根据我部发布的会计准则,我们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8月底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征求意见稿全文,请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冷冰 陈瑜电话:010——68552542传真:010——68553016邮件:casc@casc.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另发)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 2006-07-27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外国投资者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履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依法进入我国电信业务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但近来,也发现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
关于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1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7-26
发文标题:关于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71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涉及发票和税控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06]3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局自2002年8月实施发票改革以来,已经推广使用16余台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税控防伪码由税务登记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时间和税控装置号等加密参数产生。鉴于你局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码规则与总局全国统一编码规则要求有所差异,对纳税人使用的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进行升级的工作量太大,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使用的非国标的税控收款机中税务登记号码暂不进行调整,税控发票打印的税务登记号码为原号码,同时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建立原税务登记号码与新税务登记号码的对应关系。
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6]40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07-26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06-0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07-26
发文标题: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发文文号:高检发释字[2006]2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法规类型:高检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
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财办预[2006]1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6-07-2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已正式印发。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运用新科目中提出的疑问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对实施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编写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现正式印发,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问:事业单位经营收支已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未包括这类收支,财政部门是否应当批复单位的经营收支调整预算。是否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及预算内、外等政府收支的管理方式,因此,对事业单位经营收支仍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被归入2007年科目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类,但附录二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又没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2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发[2006]12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 2006-0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各类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遵守会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总的来看,《通知》确定了会员直接参与制定会费标准的有关办法,缓解了长期困扰社会团体的经费短缺问题,满足了不同社会团体需求,健全了社会团体民主管理机制,促进了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服务会员、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66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2006-07-25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土资发[2006]166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6-7-25 实施时间:2006-7-2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 备案)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