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818 条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5]4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24
实施时间:2005-7-1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由市局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电脑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写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在本市停止开具(发票换版后手工版发票的清缴工作,市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本市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机动车生产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所二[2005]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24
实施时间:2005-6-24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买费用)的50%自所得中减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上海法制报交通安全周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遗失声明的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名称、遗失的完税证明号码并声明遗失的完税证明作废。
三、纳税人在刊登遗失声明后凭相关报社开具的发票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5]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13
实施时间:2005-6-13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标准 集贸市场按照年税收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大型市场;100—500万元的确定为中型市场;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市场。 二、各类集贸市场管理要求 各区县税务局对本辖区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应当加大监控和征管力度,对集贸市场的税源、税款增减变化情况,以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等进行综合分析,并于年度终了后的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集贸市场分类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对进场单位按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一)查账征收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办
发文时间:2005-6-6
实施时间:2005-7-6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市国有资产的单位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第三条 稽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 (二)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稽查机构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
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5]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1
实施时间:2005-7-1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为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的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除列举外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三、关于申报资料的报送《暂行办法》第五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代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房地局、规划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关于税收征收中对普通住房的审理要求
(一)各区县财税部门、房地产和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区县财税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规划管理部门,利用各类信息做好审理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起,对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信用A类企业、经市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和资产评估等)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除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企业和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执行,即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不得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各区县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定和本市的统一部署贯彻执行,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一要从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投资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
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2005年修订][附英文]
一、制造业 (一)装备制造业 1. 精密加工设备制造 2. 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 3. 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 4.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5. 现代物流装备制造 6. 电站与输配电设备制造 7. 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 8. 民用航天设备制造(中方控股) 9. 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 10. 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制造 11. 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 12. 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 (二)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 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0.35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集成电路关键工艺装备、配件、原材料、元器件制造 2. 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3.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4. 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所二[2005]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5-17
实施时间:2005-5-17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铁道部和各地国税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列明的临管线、新线运费允许抵扣,未列明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由于我国铁路建设发展较快,新线不断投入使用,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线运费不能抵扣,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5]5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5-4-30
实施时间:2005-4-30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业务质量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跟踪,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以下称“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 2.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3.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