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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0-07-05
发文标题: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0-7-5 实施时间:1990-7-5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8号)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使用办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经过几年的实施,目前条件已经成熟,应予收缴。现就《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使用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使用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津政发[1987]18号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国有土地办
批转市体改委、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0]6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0-06-11
发文标题:批转市体改委、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0]6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0-6-11 实施时间:1990-7-1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体改委、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企业承包(租赁)责任审计工作,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
关于印发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0-01-24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0-1-24 实施时间:1990-1-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四号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一、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扬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1989-11-23
发文标题: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文时间:1989-11-23 实施时间:1989-11-23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复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88-12-16
发文标题: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发文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88-12-16 实施时间:1988-12-16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在征收区域内,凡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机关核发面积的,暂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88-07-17
发文标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88-7-17 实施时间:1988-7-17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出让、转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下的自然资源、文物及其他埋藏物和隐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土地管理局指导下,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工作。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中国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 电力工业部 1987-12-01
发文标题: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文部门:电力工业部 发文时间:1987-12-1 实施时间:1987-12-1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完善我市市属各局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市属各局陆续兴办了一批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它们在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稳定这支队伍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这些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在劳动工资管理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办集体所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口岸委《关于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
津政发[1987]138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87-10-24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口岸委《关于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津政发[1987]138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87-10-24 实施时间:1987-10-24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口岸委《关于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天津口岸组织外贸海运出口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外贸出口任务,加强对外贸出口运输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使口岸出口工作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保持外贸出口渠道的畅通,以利于多出口、多创汇,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天津口岸出口外贸货物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口岸划导小组关于《外贸运输计划“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办法》(国口字[1985]4号)的有关规定,按时分别向有关部门准确提报年度、季度和月度海运出口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按时参加有关的计划平衡会议。凡无故不提报计划的,按计划外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口岸委)会同有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津政发[1987]9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87-07-24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津政发[1987]9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87-7-24 实施时间:1987-7-24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财政部核定给我市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并参照各区、县人均占有耕地情况,确定:四个郊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七元三角;五个县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六元三角。  二、各单位凡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暂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收入纳入国家预算。按照财政部规定,其收入的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给地方财政。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87-03-23
发文标题: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87-3-23 实施时间:1987-3-23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办理外,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土地(包括使用房屋),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地政处(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地政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和土地使用费的征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土地在批准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用地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申请用地,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与批准的企业经营年限相同。使用期满或提前停止经营的,应向市土地局地政处办理交回用地手续。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持合同延期批准机关的文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