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37 条法规
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9]53号发文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1999-06-10
发文标题: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大政发[1999]53号发文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10 实施时间:1999-6-1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06-10
发文标题: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发文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10 实施时间:1999-6-10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具备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可以由银行代收款。具体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公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收缴,仍按《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
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厦府[1999]综068号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9-06-08
发文标题: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厦府[1999]综068号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8 实施时间:1999-6-8 法规类型:基金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更好发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按规定设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占用费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四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本市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  在财政部门设立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专门用于该基金的收支。  第五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实行择优投放,有偿使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
厦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
厦府办[1999]122号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9-06-03
发文标题:厦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厦府办[1999]122号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3 实施时间:1999-6-3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为提高新生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特区二次创业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的规定,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就业服务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以促进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减缓就业压力,为顺利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参加对象:  本市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
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穗府[1999]40号发文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9-06-03
发文标题: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发文文号:穗府[1999]40号发文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3 实施时间:1999-6-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和高效节能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穗府[1999]41号发文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9-06-03
发文标题: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发文文号:穗府[1999]41号发文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3 实施时间:1999-6-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文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 1999-06-03
发文标题: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文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3 实施时间:1999-6-3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人大批准的《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
吉林省个体私营经济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试行]
-- 其他地方机构 1999-06-01
发文标题:吉林省个体私营经济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试行]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9-6-1 实施时间:1999-6-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一、鼓励发展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  1、粮豆作物优良品种的种植和深加工  2、畜禽饲料及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3、畜禽饲养、加工和销售,优良种畜、种禽推广  4、山区系列土特产品的种植、养殖与加工  5、特优水产品的养殖、加工、销售及优良品种的引进与开发  6、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及经济林基地建设,小径木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加工,花卉等苗圃基地建设,森林灾害防治,珍稀野生动植物繁育及保护  7、依法、按规定对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各类水土流失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开发  8、各类小水电、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水库、小塘坝)建设及经营,节水灌溉技术与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干旱地区人畜饮水和改水工程的建设  9、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类站所(农机站、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动植物诊所、技术信息咨询公司等)、各种中介组织和农业科研机构的创办与经营  10、中低产田改
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
-- 其他地方机构 1999-06-01
发文标题: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9-6-1 实施时间:1999-6-1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一、机构和场地  1.有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合法的批件;  2.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均有相对应的管理机构;  3.有专业管理人员并佩证上岗;  4.有能满足进场服务、交易需要的固定场所。  二、基础硬件设施  1.有通讯设施;  2.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并配置相应的图形扫描、打印、复印等设施;  3.建立显示、查询系统。  三、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1.有配套管理市场的地方性实施办法;  2.有具体的工作岗位、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  3.有规范的工作程序;  4.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5.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都有具体的管理规定;  6.有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业务建设及服务功能  1.房地产转让:  商品房买卖;私房买卖;单位房地产买卖;涉外房地产买卖;房改房买卖;房地产赠与、继承、析产、换房。  2.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非住宅租赁;外来人口住宅租赁;活动房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 成都市政府 1999-05-31
发文标题: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文时间:1999-5-31 实施时间:1999-5-31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候(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9-05-26
发文标题: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6 实施时间:1999-5-26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院授权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而收取的费用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05-24
发文标题: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4 实施时间:1999-5-2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5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新建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建设、计划、土地、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崂山、黄岛、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1999-05-21
发文标题: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9-5-21 实施时间:1999-5-2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
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甬政发[1999]81号发文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1999-05-21
发文标题: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甬政发[1999]81号发文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1 实施时间:1999-5-2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组),租赁经营,组建企业集团及出售、兼并、合并、破产、搬迁改造等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予以处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经出让方式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出让年限内属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政发[1999]99号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05-1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时间        文号         说明 1、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1991.11.26,青政发[1991]332号,现执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2、青岛市进口木材携带白蚁检疫规定,1991.9.2,青政发[1991]201号,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3、青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11.16,市政府12号令,现执行《青岛市行规定劳动监察条例》 4、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清查处理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和违法占路),1993.9.20,青政发[1993]146号,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5、关于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通告》中的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12.17,青政函[1993]80号,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6、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1994.3.21,市政府18号令,现执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1996.3.18,青政发[199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