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4 条法规
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标题: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文号: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11-30
实施时间:2000-11-30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华侨在四川省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投资是指华侨以其个人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 第三条 华侨投资或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其投资比例超过企业投资总额25%(含25%)的视为华侨投资企业。 华侨投资者在四川省定居后,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华侨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华侨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 例的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 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需要确认的,由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主管部门确认。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决定
发文标题: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决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委
发文时间:2000-11-15
实施时间:2000-11-1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最广的一项新兴产业。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加快我省旅游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旅游业列入全省经济发展的六大支柱产业。为尽快实现我省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增强加快四川旅游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一)四川是中国旅游资源大省,丰富、独特的旅游资源为旅游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优美的自然风光、悠久的巴蜀历史、浓郁的民族风情,构成四川众多的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峨眉山、乐山大佛,以及国宝大熊猫、广汉三星堆和都江堰水利工程享誉海内外,是具有较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我省旅游资源优势明显、潜力巨大,旅游业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最有条件培育成支柱产业。各级党委、政府要
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成府发[2000]177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1-10
实施时间:2000-11-10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市政府: 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市级和各城区工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成府发[2000]119号文)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设在五城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下同)内的分公司。 (二)五城区内,由中央各部属机构、部门或者市属机构、部门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五城区内,由省属、市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中央各部委、军队、武警、各大专院校、铁路、民航系统所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外地省属、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所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参予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五城区内
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0]4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0-30
实施时间:2000-10-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2000年9月8日四川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在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同时,加大生产要素特别是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力度,激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紧密围绕社会生产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推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促进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事业单位技术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发文标题: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发文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78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9-26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9-18
实施时间:2000-9-18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
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投资方向与保障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各种优化本市产业结构,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行业、参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项目:
(一)高新技术、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
(二)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和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
(四)通过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嫁接改造的项目;
(五)依据本市城市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
发文标题: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
发文文号: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7-15
实施时间:2000-10-1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15日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维护财政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方税务、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2000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4件规章进行修改,对1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规章(4件)
(一)《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
1、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删去第六条。以后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二十五条中的“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1996年12月27
四川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文标题:四川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0]2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5-27
实施时间:2000-5-27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给四川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实效,努力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为此,特重申并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税费政策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
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川委办[2000]4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委
发文时间:2000-5-19
实施时间:2000-5-19
法规类型:工资管理, 综合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管理者约定,经营管理者在任期内达到约定目标后,按既定价格购买或接受奖励、赠予等而获得的本企业延期兑现的股份。期股持有者享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四条期股激励的基本原则 (一)与企业效绩挂钩。 (二)即期利益与预期利益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期股实施的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长实施期股激励;授权投资机构负责对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实
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发文标题: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文时间:2000-5-18
实施时间:2000-5-18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我市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委
发文时间:2000-5-18
实施时间:2000-5-18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长远发展。这项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发文标题: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发文文号: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5-9
实施时间:2000-7-1
法规类型: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
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产权,是指村镇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村镇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表卡、帐册和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及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村镇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