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1 条法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八条删除。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取营业执照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第(二)项修改为:“私营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四)项删除;第(五)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拒不办理年检手续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令其补办年检手续”。
三、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三)项修改为:“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假营业执照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涂改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村审计站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经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止拨付与违反规定的财务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停止使用;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帐册、票据、资产等有关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9-23
实施时间:1997-9-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本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济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接收捐赠 第六条 接收救灾救济捐赠的款物,包括现金(人民币
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9-4
实施时间:1997-9-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出国从事劳务、研修活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9-4
实施时间:1998-1-1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不得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收回,处以所抽逃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4-10
实施时间:1997-4-10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市属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所有权合法转移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有偿转让一般性固定资产的单台(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及企业的部分车间、分厂,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偿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承担企业对等债务等形式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一般程序: (一)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审核和批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文标题: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文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4-7
实施时间:1997-4-7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理顺土地管理关系,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结合我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一)在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提倡按年度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出让金征收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土地出让位置、地块、面积、用途、年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境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7]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2-24
实施时间:1997-2-2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企业的管理,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本省境外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单位)用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到境外设立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第三条 设立境外企业必须有利于开发和利用国外资源;有利于招商引资,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下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境外企业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综合监管。 第五条 境外企业应依照当地法律进行生产、经营,并接受投资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省计划委员会(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1-4
实施时间:1997-1-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扶困资金是政府为帮助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克服暂时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扶困资金实行分级建立、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扶困资金的主要来源及征缴机关: (一)按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收入级次分别计提、划拨。 (二)按收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收取失业保险基金
吉林省农村特别困难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农村特别困难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1-25
实施时间:1996-11-25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特别困难户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农村特困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 (一)家庭成员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能力; (二)家庭收入微薄,难以维持生存; (三)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 第三条 实行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帮助特困户增加经济收入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必要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指保证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保障标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村民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并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1-19
实施时间:1996-11-19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加快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开发区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内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享有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管委会的各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及优惠政策。 第三条 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送所在地市州、县(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计委及省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开发区内,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凡不需要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按国家投资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的,由管委会审批并代发批准证书;属国家限制类的,需
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6]3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0-4
实施时间:1996-10-4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6-9-26
实施时间:1996-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政府规章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上述限额内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5-28
实施时间:1996-6-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或为社会、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时凭借政府权力,运用政府职能收取费用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本质上是财政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主管。 第四条 收费管理局行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具体负责收费管理和收费收入的征缴工作。第2章 收费项目、标第3章 准的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5-18
实施时间:1996-5-1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最大资产,土地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统一管理,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资产效益开始体现。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管理上规章不健全,有些地方有章不循,各行其是,放任自流,越权批地、违法用地经常发生,土地市场不规范,致使土地收益潜力与土地财政收入反差较大,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