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143 条法规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4]9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6]工商第80号 1986.3.31   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1988.3.7   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4]66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06-30
发文标题: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4]66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6-30 实施时间:2004-9-1 失效时间:2010/10/31 0:00:00法规类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工作,现对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  二、境内外币卡的分类  (一)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  (二)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6-30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6-30 实施时间:2004-6-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正式发布,其中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并对实行备案及核准的投资项目类别做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掌握汽车行业投资情况,统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我委工业司研究制定了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并拟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电子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文件、备案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和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报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求建议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
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4]8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全国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现将《2003年减免税普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的基本情况,促进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减免税普查。通过普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同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办理减免税审批退库等方式,为纳税人服务,使普查活动成为一次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普查的范围   1.普查对象。限定在2003年底前所有已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   2.概念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是指国家为鼓励和照顾某些
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8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流程,现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以下简称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下发流程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退税审核过程中,凡出现国税函[2003]99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所述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办公业务网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或省级税务机关对总局用于清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全国外贸企业代码库内容进行查询。该查询只
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现就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 亏损弥补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 商务部 2004-06-30
发文标题: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6-30 实施时间:2004-6-30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4号部令公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将商务部委托的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名单公布如下:  1、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商务局)  2、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外经贸委)  3、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商务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外经贸厅)  7、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外经贸局)  8、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商务厅)  9、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商务厅)  10、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外经贸委)  11、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苏外经贸厅)  12、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保监会令2004第7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6-30
发文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发文文号:中国保监会令2004第7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6-30 实施时间:2004-8-1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  第三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加强服务。  第四条 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令2004第6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6-30
发文标题: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国保监会令2004第6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6-30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寿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日常监
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4]43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建设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2004-06-29
发文标题: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办住房[2004]43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发文时间:2004-6-29 实施时间:2004-6-29 法规类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的必要性,认真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2001年人事部、建设部建立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初步形成了一支较高素质的房地产经纪人队伍,房地产经纪人在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交易、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4]第5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6-29
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办字[2004]第5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6-29 实施时间:2004-6-29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工商总局从2004年5月中旬起,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用1年时间对全国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为认真完成《实施方案》部署的整顿任务,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06-29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4]62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6-29 实施时间:2004-8-1 法规类型: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境内关联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其中,境内关联公司包括:  (一)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  (二)外资
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6-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现就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   (一)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二)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三)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二、税务机关应做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12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2004-06-29
发文标题: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发文文号:卫监督发[2004]212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4-6-29 实施时间:2004-6-2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年第1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06-29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远洋渔业企业年度购汇限额核准”   远洋渔业企业购汇按照《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执行。   二、取消“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备案核准”、 “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核准”、 “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备案及对外支付核准”   进口单位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转口贸易”项下的购付汇及核销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9号)等规定执行。   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或核准,出口单位不需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员证。外汇局将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