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20 条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49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3-24
实施时间:2003-3-24
法规类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请你行一并转发至所属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须经外汇局核准的相关境内机构特殊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操作规程,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另行制定,并在报备总局后实施。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制《上海市境内机构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见附表),上报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 联系人:罗瑛联系电话:58845246 58845264传真:58845263 58845262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3]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3-20
实施时间:2003-3-20
失效时间:2010/8/5 0:00:00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法[2003]4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精神,现将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稽[2003]1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3-19
实施时间:2003-3-19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粮食(油料)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由上海市粮食局颁发的《上海市粮油收购资格证》,在与卖粮(油)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票样附后)。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油料)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 二、对使用《统一发票》的粮食(油料)收购业务的企业,在开具《统一发票》的同时,必须附《上海市粮食(油料)收购凭证》。 三、《统一发票》为四联手写、电脑版发票。手写版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
关于取消上海市中资机构及驻华机构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取消上海市中资机构及驻华机构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42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3-19
实施时间:2003-3-19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经函[2003]3号)精神,在2002年10月以前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需进行年检,但鉴于本市外汇指定银行均已于2002年底接入外汇帐户信息管理系统,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已实行电子化监管,故我分局决定取消中资机构及驻华机构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请你行及时通知下属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产权交易所交易手续费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产权交易所交易手续费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沪地税流[2003]13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3-17
实施时间:2003-3-17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财税四分局: 你局《关于上海产权交易所交易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四税〔2003〕1号)收悉。经研究,对上海产权交易所收取交易手续费营业税征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性质,交易所是产权交易的结算平台,是交易资金的结算单位,不是产权交易的直接受托者。因此,不论交易资金如何结算,交易所应就其自己向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或产权交易者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向手续费支付者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的营业税。 产权交易的受托中介机构和产权委托者之间的费用,应由受托中介机构向产权交易委托者开具发票。交易所不得因为是这部分费用的结算单位而代开发票。 二、对上海产权交易所以前年度按交易手续费结算资金全额向交易双方开具收据或发票而产生的计税依据问题,同意作一次性照顾处理。即对上海产权交易所开具的不属于自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沪房地资市[2003]7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3-11
实施时间:2003-3-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
沪房地资市[2003]71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近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发展迅速,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3-3-11
实施时间:2003-3-1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现就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2002年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申报 缴费单位应在办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2002年度工资性收入手续的前提下,于2003年3月20日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提交本单位按规定填报的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情况》104表、缴费个人确认表册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发放的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1、2003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月平均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关于使用《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关于使用《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稽[2003]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3-10
实施时间:2003-4-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本市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设《上海市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式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许可证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属《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 二、《统一发票》为电脑、手工版两种,采用汉、英两种文字,电脑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复函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复函
发文文号:沪地税稽[2003]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3-1
实施时间:2003-3-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函》(沪交财〔209〕第4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业文件规定,在原手工、电脑版《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中取消"管理费"等项目,版面、规格、防伪措等都不变。
二、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增设以下电脑版发票:
1、在陆上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沪II乙)和《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丙种)为电脑版。
2、在水路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统斗票》为电脑版。
三、上述发票式样附后,相关的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00三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稽[2003]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2-28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后,部分纳税人要求对面额5元(含5元)以下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增加记账联。经研究,决定调整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规格为:220*80mm,样式为三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 二、调整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票面面额、包装规格、号码规则、防伪措施等不变。 三、调整后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发售价不变。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认定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应对本期申报中此类业务各笔交易适用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情况逐项举证说明,同时反映本期企业自产产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2、报送《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明细/审核表》(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二)。
3、上报同期"审核表"中专用税票号码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原件装订成册)。
4、其他单证尚未齐全的须提供同期"审核表"所列出口报关单位复印件(装订成册)。
5、对照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和申请报告举证说明,相应提供有关贸易合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营业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营业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流[2003]8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2-19
实施时间:2003-2-19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浦东新区税务局、卢湾、长宁、虹口、南汇税务局,市财税四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区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上海市长宁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海市南汇县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及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六户企业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并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其开业并取得第一笔担保业务收入起,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3]1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2-18
实施时间:2003-2-18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浦东新区、黄浦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所有规格的卷烟都是本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对象,都要填列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的表格。 二、填表企业名单仍按沪国税流[2000]29号(编者注:见本刊2001年第3期第5页)文件规定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填表企业为生产企业的应填列《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如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应在投放市场的次月起填写《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并连续填报12个月。如有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应在价格下降的当月填写《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19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2-18
实施时间:2003-2-18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进出口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及《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出口单位如有遗失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报关后一年)内的,直接到原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补办;超出海关报关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但未超过报关后三年的,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到我分局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经我分局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再到原报关单签发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纸质进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编者注:见本刊1999年第4期第21页)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对本市出口企业2002年办理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征、退税税务机关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的退税额,是国家分配下达2003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