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0 条法规
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3-16
实施时间:1993-3-1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50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新申请成立企业(含“三资”企业)的资格审批;对已成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视企业状况确定升、降级,实行动态管理;向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一级企业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发文标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3-3-11
实施时间:1993-3-11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修正)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以及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或者常驻代表。 第三条 设立开发区企业,应当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者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修正]
发文标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修正]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3-11
实施时间:1993-3-1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修正)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和资源归国家所有。土地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第三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开发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设、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开
批转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批转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2-10
实施时间:1993-2-10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制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三条 出让计划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地块的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建委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出让年度计划,
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7-23
实施时间:1992-7-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 为鼓励国内各地区,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军办企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到天津投资建设(简称外地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形式 (一)外地投资在津兴办独资企业、联合企业; (二)外地企业和天津企业联合投资,在本市各区、县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三)外地利用外资,在津开设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天津共同利用外资兴办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天津与外地在互惠互利原则下的其他投资合作形式。 二、鼓励投资的重点 (五)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发展第三产业、促
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6-28
实施时间:1992-6-2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便利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即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吸收外商投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本市鼓励设立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三条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市对外经
关于发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6-19
实施时间:1992-6-19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照此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天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
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6-11
实施时间:1992-6-1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镇私房交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私房交易和赠与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私房交易和赠与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政府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以下简称成片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5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片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包括平整场地、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的活动;或者进一步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有意向明确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按照市、区(县)分工权限,分别由市建委会同市土地、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或由区(县)人民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5-30
实施时间:1992-5-30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外商投资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管理,鼓励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以下称外国人)在本市购、建房屋或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涉外房地产是指外国人的私有房产、投资企业房产及其使用的土地和投资经营的房地产。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本市购、建住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房地产;可以购、建厂房和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与构筑
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发文标题: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5-17
实施时间:1992-5-17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 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区、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 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 件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用现有条 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 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系指企业以现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和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其他权益)作为出资,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5-17
实施时间:1992-5-17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商系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来本市投资,系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引荐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只限于举办生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鼓励的引荐人,系指由个人关系引荐其亲友来本市投资并获成功的有中国公民权的个人。 引荐人
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1-3
实施时间:1992-1-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外贸出口顺利步入自负盈亏的新轨道,市政府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91]26号)。根据试行的具体情况,现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各区、县及各委、局对这个规定要认真讨论研究,切实理解各项政策,并向生产及外贸企业详细传达、讲解,务求贯彻到基层,并制订出扩大出口的具体措施。 关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革外贸体制的决定,使外贸企业走上自负盈亏、提高效益、扩大出口的新轨道,确保我市出口任务的全面完成,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全面完成出口创汇任务 (一)全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发文标题: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1]48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1-9-20
实施时间:1991-9-20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为加强对某些商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和控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许可证办法是必要的。但是,不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先行核发许可证,致使许可证过多过滥,不利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为使许可证在经济活动中的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出来,逐步完善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文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照前实行许可证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应当遵照执行。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应当
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1]26号<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现对天津港保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三)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
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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