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4 条法规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理非政府投资项目,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运用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外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按照非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国外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转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属于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实行登记或备案制,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审批;但涉及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少数审批事项除外。
属于国家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依投资者的申请,对法律未禁止的事项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
关于成都市加快重点强势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成都市加快重点强势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成办发[2001]63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7-4
实施时间:2001-7-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委《关于成都市加快重点强势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成都市加快重点强势企业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2001年7月4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共四川省第七届八次全委会及市委九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加快发展壮大重点强势企业,使其成为全市经济的中坚力量,确保“十五”期间我市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特制定《关于成都市加快重点强势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及市委、市政府加快培育壮大重点优势企业的总体要求,对我市重点优势企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和重点出口型企业中竞争力强、发展后劲足的核心支撑企业,给予
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泸市府发〔2001〕112号发文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6-26
实施时间:2001-6-26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镇国有土地在土地市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增加透 明度,防 止暗箱操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娱乐、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在规定 的交易场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不具备
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泸市府办发〔2001〕81号发文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6-26
实施时间:2001-6-26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农业(农业、畜牧、林业、水电渔业、农机、乡镇企业 ,下同)科 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速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试点、示范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 (一)应用于我市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成办发[2001]77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6-25
实施时间:2001-9-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市财政局拟订的《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调度、使用、管理城建资金,缓解城建资金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使有限的城建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为: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及重点维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委托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城建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资金使用范围 城建项目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产品加工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农业标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市、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农业标准,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种子(包括种畜、种禽、鱼苗等)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五)农业方面需要统一管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有利于合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发文标题: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发文文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5-25
实施时间:2001-7-1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外商以资金、技术等方式,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 外商可以依法申请或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也可以依法将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外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决定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决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5-25
实施时间:2001-5-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各类案件的审理,促进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管辖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工作受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 三、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2001年5月25日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1]1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4-19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调动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引荐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市投资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副市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和因职务引进外资的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办法。
对引荐外资时与中介机构(含中介人)签有协议给付中介费的,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条 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的奖励对象是: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并形成固定资产项目,或引荐外商对本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购买现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引荐外商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项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国家鼓励甲类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类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5‰计奖;
(二)属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3-20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2001年2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生活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养人员,是指社会福利机构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福利服务对象;休养人员是指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福利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 发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倡导、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本省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2001年]
发文标题: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2001年]
发文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文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文时间:2001-3-13
实施时间:2001-3-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收入(以下称缴费工资)合计额的20%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职工缴费工资合计额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