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60 条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1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报告市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征收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公示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税公示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实。 二、各局征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实施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1.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 2.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 3.欠税公告办法 二ОО三年十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再[2003]55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13
实施时间:2003-10-13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检查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一是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特别是要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以及刘淇书记和王岐山市长的讲话。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再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企〔2003〕6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9-3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检[2003]54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10-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函告通知书 2.税务约谈通知书 3.税务约谈记录 4.纳税情况报告表 5.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6.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京政发[2003]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9-30
法规类型:改制,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府印)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振兴现代制造业,做大本市工业经济总量,鼓励、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并购方)并购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并购情形: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京政办发[2003]4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9-30
法规类型:改制,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厅印)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21号),为规范被并购企业、并购后的企业对在职职工、离休干部、退休人员的分流安置及管理服务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O03]160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9-25
实施时间:2003-9-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O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3]25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9-22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会计制度是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通知》第一条,对外投资是指纳税人进行股权、债权投资或其他投资,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捐赠还包括纳税人将自产产品及接受捐赠的物品进行捐赠,纳税人捐赠非现金资产应分解为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征[2003]53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9-22
实施时间:2003-10-1
失效时间:2006/7/1 0:00:00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减税免税管理流程和完善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减税免税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文件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局的征管科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贯彻落实本《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本《办法》不含以下审批项目: (一)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显著增加,市内误餐补助等补贴标准也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时,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200元提高到400元。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5]236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2-30
实施时间:2005-12-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政发[2003]1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17
实施时间:2003-9-17
法规类型: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推动本市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市相关部门制定了11项配套政策,对推动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近期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再就业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重点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指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3]51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9-12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3]765号)精神,我市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凡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帐联”。 三、《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并由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向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发售。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 五、《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我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新的调整规定之前,暂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问题:
(一)保险承保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后,对其依法从所发生承保事故责任方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包括“合法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之签有电脑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其监督、管理的电脑彩票投注点”在内的合法彩票机构发行销售合法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企业合法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货物销售者随货物销售而同时提供对应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对其这部分混合销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凡未与所销售货物对应提供或单独提供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应就其这部分业务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整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9-8
实施时间:2003-9-8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 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