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4 条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8-13
实施时间:1996-1-1
失效时间:2008/7/1 0:00:00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工种植的草地、林地,人工开发的水面积和其他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税,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为: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每平方米7. 50元; (二)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和赤峰市每平方米6. 25元; (三)锡林郭勒盟、伊克昭盟、阿拉善每平方米5元。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8-12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 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8-12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的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非营业用房产;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危险和停止使用的房产; (三)各种售货、售票的棚、亭; (四)终止和停产停业的企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8-12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促进畜牧业的全面发展,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牧业税实行以牲畜头(只)数计征的定额税制。 第三条 自治区内饲养下列牲畜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是牧业税的纳税人: (一)大畜:牛、马、骆驼; (二)小畜:绵羊、山羊。 第四条 牧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每年缴纳一次牧业税。 第五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当年仔畜; (二)良种公畜(畜牧部门认定的); (三)耕役畜(包括乘马); (四)配种站的种畜和科研单位专门用作科学试验的牲畜; (五)残疾人饲养的牲畜; (六)牧区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 第六条 牧业税按应税牲畜定额征收,实行下列统一税额: (一)每头大畜每年的税额为:牛15元、马10元、骆驼2元; (二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8-12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下列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 (三)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和薯类作物收入; (二)棉花、麻类、油料(不含葵花籽)、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 (三)明地蔬菜收入。 第四条 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制。各盟市、旗县的平均常产和税率,分别按照原各自的平均常产和税率执行。尚未确定平均常产和税率的,比照毗邻地区的平均常产和税率计算。 第五条 各盟市农业税计税主粮分别是: (一)巴彦淖尔盟、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包头市和乌海市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8-12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产品收入,包括水果、蚕茧、药材、果用瓜、葵花籽、保护地棚菜、花卉、经济林苗木、酒花等; (二)水产品收入,包括芦苇、蒲草等; (三)林木产品收入,包括木本油料、柳条等;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蘑茹等。 第四条 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产品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 (二)畜产品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牛奶等。 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8-12
实施时间:1996-1-1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8-5
实施时间:1996-8-5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船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殡仪车、残疾人乘坐的残疾人专用车,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自行车除外); (二)用于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 (一)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1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6年4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通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务院清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全面清理了1994年底以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因已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章代替而废止的3件;因由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布废止的8件。本决定颁布前根据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
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提高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开征黄河公路桥过桥费的报告通知
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区内外经济技术协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5-11-17
实施时间:1995-11-17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三章 商品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公开交易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和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依法对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最低工资标准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最低工资标准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5-6-28
实施时间:1995-7-1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法定工作时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盟市、旗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中央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5-4
实施时间:1994-5-4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7-24
实施时间:1993-7-2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组织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 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文娱、体育、群众福利组织,人员组成和活动范围在本单位以内的,不视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适应社会需要,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和民族团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相同或实际业务活动属于同一业务领域的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8-29
实施时间:1992-8-29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 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8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 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收优惠 第三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四章 其他优惠 第五章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 例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上简称外国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条 对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