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194 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9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26
实施时间:2004-7-26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黑龙江、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内蒙古、吉林、云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重组方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拟对集团公司总部(含北京培训中心)、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集团公司全资资产)以及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西藏等十省(区)全资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先将上述各单位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资产整体上划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将其分别注入全资设立的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等十省(区)移动有限责任公司,再由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对上述12个新设公司进行整体收购。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所属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26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所称“外国资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机构缴付的资本。
第(二)项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商业银行。
第(三)项和第(五)项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外资法人机构”是指《条例》所称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法释2004]8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4-7-26
实施时间:2004-7-29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称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关于航空信托投资公司转制为航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航空信托投资公司转制为航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12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23
实施时间:2004-7-23
法规类型: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深圳、河北、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要求,经批准,航空信托投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公司转制过程中,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航空信托投资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涉及的契约,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2004]1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23
实施时间:2004-7-23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更正后车辆底盘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更正后车辆底盘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第91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23
实施时间:2004-7-23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报来《关于更正应急通信车辆底盘型号的请示》其所属北京移动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工作疏忽,在上报我局《关于免缴移动应急通信车辆购置税的请示》(中移财〔2003〕379号)附件资料中,所列该公司的一辆考格尔应急通信车辆底盘号“YVLE4CBA61B297157”有误,正确底盘型号应为“YV2E4CBA61B297157”。 经研究,同意北京移动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更正后的车辆底盘号“YV2E4CBA61B297157”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304号)附件中所列北京移动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辆考格尔应急通信车底盘号为“YVLE4CBA61B297157”作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4]76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7-22
实施时间:2004-8-1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银行结汇水单、收汇入帐通知书(以下简称“收汇凭证”)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管理,防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环节的监管风险,现就凭收汇凭证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为“0202”)、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交易编码为“0111”)以及进口退汇(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交易编码为“0208”)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帐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收汇凭证上签注“转口贸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9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22
实施时间:2004-7-22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事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停止非授权网上或以光盘形式销售国家标准活动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停止非授权网上或以光盘形式销售国家标准活动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国标委计划[2004]67号发文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7-22
实施时间:2004-7-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各标准化科研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 近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将国家标准全文上网销售,发展可提供下载国家标准文本的网络服务,或未经授权将国家标准文本刻录成光盘进行销售,这些活动均未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也未经中国标准出版社授权,属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标准正常出版发行,也严重侵犯了国家标准版权,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规范国家标准出版发行活动,保护国家标准版权,维护国家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根据《著作权法》和《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委特发出紧急通知如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外贸法》,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外贸法》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规发[2004]36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7-21
实施时间:2004-7-21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更好地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确保新机制健康平稳运行 (一)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继续通力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密切跟踪机制改革咯项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贯彻落实中存在或发现的新问题、新动向,要积极研究并加以解决;对存在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反映,并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出口退税新机制健康平稳运行。 (二)各省级商务、税务部门要注意了解省以下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和出口退税办理情况。对目前
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12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7-21
实施时间:2004-7-21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4]72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7-20
实施时间:2004-8-20
法规类型: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外汇管理,现将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金融公司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开户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户银行等内容);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筹建的批复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还应提供中外各方合资协议(或合同)。 汽车金融公司应在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汽车金融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