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9 条法规
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4]56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09-15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4]56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9-15 实施时间:1994-10-1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有关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均按本规定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三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计征标准;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收入的5%计征;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按户外广告营业收入的5%计征。  第四条 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全市的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缴、截留。  第五条 地方税务
关于发布《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4]54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09-13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4]54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9-13 实施时间:1994-9-13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所辖区域内社会福利企业主管机关,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方向;  (二)审批、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  (三)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规划;  (四)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保护扶持政策;  (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1994]4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09-13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决定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4]49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9-13 实施时间:1994-9-1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现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在不断完善政府法制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担负着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直接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繁重任务。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有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能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  二、正确把握政府法制机构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政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09-10
发文标题: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9-10 实施时间:1994-9-10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驻津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鼓励驻津单位为天津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收集驻津单位的科技成果,组织举办成果展示、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市有关委、局要积极组织本系统企业承接科技成果,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促使科技成果在天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有关综合部门要定期向驻津单位通报本市的经济情况,提供科技经济需求信息,使驻津单位了解天津,充分发挥驻津单位的技术优势,为建设天津献计出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津政发[1994]52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09-09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4]52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9-9 实施时间:1994-9-9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本着有利于改革开放,维护中、外双方利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与国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的原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经市劳动部门签证的合同制中方职工,均按本规定参加住房制度改革。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津政发[1994]48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09-07
发文标题: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发文文号:津政发[1994]48号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9-7 实施时间:1994-9-7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广筹教育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以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有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08-25
发文标题: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8-25 实施时间:1994-8-25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为了支持和鼓励承租使用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扩建公产房屋,进一步搞活存量房地产,有利企业嫁接改造,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本着产权关系明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现就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扩建公产房屋的,新房建成后,其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产权可归使用单位所有,原公产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仍为政府所有。房管部门与使用单位应本着产权明晰,便于管理的原则,协商划定各自房屋产权的部位与界限。  使用单位对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不主张拥有产权的,房管部门应免收其一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有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无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3-12-30
发文标题: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有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无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12-30 实施时间:1994-1-1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有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无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有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现对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地个体工商户来津经营,已由我市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以下简称有证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查帐征收  设有专职会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的,可以采用查帐征收方法,依照税法、条例征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10-28
发文标题: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3-10-28 实施时间:1993-10-2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 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10-28
发文标题: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3-10-28 实施时间:1993-10-28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  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除外。  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土地开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10-28
发文标题: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1993-10-28 实施时间:1993-10-2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企业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贸易和出入管理  第五章 金融和保险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按照国际惯例运作的投资环境,扩大国际贸易,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国创办自由贸易区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建立国际贸易市场,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保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即以贸易为导向、物流为基础),发展第二产业为辅。保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3-07-13
发文标题: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7-13 实施时间:1993-7-1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根据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
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3-04-17
发文标题: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4-17 实施时间:1993-4-17 法规类型: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简称企业)尽快进入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条例》),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中,《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遵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三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企业对市直接承包;推行利税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实行税后还贷;按规范化要求积极推行股份制试点;积极进行其他资产经营形式的探索。  第四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不再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
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3-04-07
发文标题: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4-7 实施时间:1993-4-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及应有权益,逐步将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 件的,经认定、
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3-03-16
发文标题: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3-3-16 实施时间:1993-3-1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50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新申请成立企业(含“三资”企业)的资格审批;对已成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视企业状况确定升、降级,实行动态管理;向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一级企业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