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3 条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做好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做好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发[2001]124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29
实施时间:2001-12-29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我省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起步较早,具有较好基础,2001年被国家审计署列为审计信息化建设试点省。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工作,加快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按要求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验收报告、申请使用报告、系统的功能描述、环境情况及系统变动情况等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二、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13
实施时间:2002-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工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止建设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
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发文标题: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发文部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2001-12-7
实施时间:2002-1-1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2001年10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成人发[2001]25号《公告》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其一半以上的股份由组成该企业的职工入股构成,职工股东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
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发文标题: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泸市府发[2001]170号发文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3
实施时间:2001-12-3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的医疗需求,化解职工高额医疗风险,根据国发〔1998〕44号及川府发〔1999〕3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参加了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和 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均应参加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选择商业性团体保险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成府发[2001]227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1-13
实施时间:2001-11-1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税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证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脱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切实管好国有资产,严格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兴办了一批商品交易市场,对于活跃城乡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缓解就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1]第21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1-8-10
实施时间:2001-8-10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学校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课本代管费、其他代管费(含学生住宿费),凡未超过省财政厅、省教委规定的标准的,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学校(学院)收取的其他费用,如选校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城区调剂费、借读生费、赞助费(纯公益性赞助除外)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规定,此类收费未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免税项目名单,均应征收营业税。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发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府发[2001]156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8-6
实施时间:2001-8-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现就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我市农村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农民增收困难,特别是在近几年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落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清理
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标题: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泸市府发[2001]131号发文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8-5
实施时间:2001-8-5
法规类型:租赁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泸州市城镇低收入 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建设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人民政府 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住房很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 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7-30
实施时间:2001-7-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2001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社(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投资举办或参股的企业等经济实体,以及依照协议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管理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其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
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宜府办发[2001]30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1-7-25
实施时间:2001-1-1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非货币性资产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以预购方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发文标题: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发文文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01-7-21
实施时间:2001-10-1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泸市府办发〔2001〕96号发文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7-17
实施时间:2001-7-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川办发〔2001〕1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提出的《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四日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发挥高校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上的优势,推动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有效地配置政府垄断、控制的公共资源,为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公用物或政府垄断和控制的资源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出让和转让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的设立是指政府经规定程序将某种公用物或垄断性资源的经营权确定为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投资者)经营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成都市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管理。特许经营权项目的设立、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出让期限等,都必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如双流机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发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发文文号:成府发[2001]116号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7-6
实施时间:2001-7-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加强政府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各类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现就做好政府投资信息发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投资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 投资信息发布应体现政策性、公开性、权威性、指导性、服务性。发布投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规定保密的投资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的投资信息须经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投资信息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二、投资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制定的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信息。 (二)市政府确定的投资过程中的各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理非政府投资项目,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运用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外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按照非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国外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转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属于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实行登记或备案制,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审批;但涉及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少数审批事项除外。
属于国家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依投资者的申请,对法律未禁止的事项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