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1 条法规
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05-27
发文标题: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5-27 实施时间:1999-5-2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21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保证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当上缴省级国库的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州、县共享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与省级预算收入有关的国库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有上缴省级预算收入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对省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及国家金库吉林省地方分
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吉林省人大常委 1999-04-02
发文标题: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 发文文号: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4-2 实施时间:1999-4-2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及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缴纳税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权利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
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02-23
发文标题: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2-23 实施时间:1999-3-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罚款全部、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税务机关所处罚款的收缴,可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实施。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驻
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02-23
发文标题: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2-23 实施时间:1999-2-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合法、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法定依据,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未经公布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重复罚款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当事人申请听证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超出罚
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 1999-02-23
发文标题: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2-23 实施时间:1999-2-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被监督对象应当认真配合,不得拒绝;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干扰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辖和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规定、实施和监督行政处罚的行为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 1999-02-23
发文标题: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2-23 实施时间:1999-2-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印制和发放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主要用于牌、证、照的工本收费,以及能够适用于通用票据的收费项目;专用票据主要用于不适用通用票据的某些特殊收费项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
通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 发文时间:1999-1-1 1999-01-01
发文标题:通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1999-1-1 实施时间:1999-1-1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通化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 理,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向合法经营、平等竞争的方向健康 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 转让的若干规定》(建城字〔1993〕386号)和建设部、公 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8〕63号令),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是指符合规定条 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在规定区域(线路) 和期限内享有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业务的权利。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是政府的无形资产, 归政府所有,除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单位外,均 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主管部门是公用事 业局,授权市客运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是经营城市公共交通 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资
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 1998-12-21
发文标题: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文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2-21 实施时间:1998-12-21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经国家批准的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
吉林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吉林省人大常委 1998-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经登记注册,若干经营者集中进行生产性物质资料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化工?煤炭?木材?成品油?建筑材料或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兴建?监督管理市场以及进入市场从事生产资料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场规划?市
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联字[1998]第1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建设厅 1998-08-07
发文标题: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建联字[1998]第1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1998-8-7 实施时间:1998-8-1 法规类型: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计委、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建设部建人[1997]301号文件精神和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现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劳动保险费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已开始劳动保险费用预收的市(州)要尽快将收取的劳动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人[1997]301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省
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8-07-20
发文标题: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7-20 实施时间:1998-7-20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步伐,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及其分流下岗职工。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出现富余职工,应当按照“多分流、少下岗”和“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企业内部富余职工分流工作。其主要途径是:  (一)通过发展生产,拓展经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分流富余职工。  (二)通过兴办各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发展劳服企业分流富余职工。  (三)创办种植、养殖业等生产自救基地,组织富余职工开展劳务自救活动。  (四)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分流富余职工。  (五)广开渠道,组织并支持富余职工劳务输出。  (六)富余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退养。 
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政府令第9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8-07-10
发文标题: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政府令第9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7-10 实施时间:1998-7-1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有关公用事业组织,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实施收费、执法检查及其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活动时,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有关公用事业组织,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事务时,应当坚持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办事程序。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等事项,应优先办理,急事急办,对符合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可结合实际,对引进境外资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8]2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8-06-25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1998]2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6-25 实施时间:1998-6-25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政策性很强,要通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地税局、工商局和国有商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8-05-18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5-18 实施时间:1998-5-1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8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大力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内登记注册的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个体私营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平等的地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大力支持。  第四条 个体业户、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生产经营策略、经营方式、利润分配、产品销售形式、产品或服务价格、企业机构设置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权依法决定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用工报酬,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解聘、
吉林省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8-05-08
发文标题:吉林省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5-8 实施时间:1998-5-8 法规类型: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本结构,保护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产权转让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通过出让、受让或者通过其他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转移财产所有或者占有主体的行为。  产权转让可以是企业产权的部分转让,也可以是企业产权的整体转让。部分转让的标的是企业一定比例的产权,整体转让的标的是企业资产的全部产权。  第四条 企业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资源配置,提高资产整体运营效率;  (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