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54 条法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3]15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1-19
实施时间:2003-11-19
失效时间:2007/3/19 0:00:00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培训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协[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会员单位培训数据分析系统,提高行业培训监管效率,从而达到提高“两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质量,并为会员单位年检提供有效准确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 提高“两师”的专业素质,必须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两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两师”享有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或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是国家税务总局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要举措,市局以京地税营[2003]58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为了及时、全面地贯彻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局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由征管科、营业税科、地方税科、所得税科、信息站、税务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的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按照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主动配合、规范程序、快捷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做好审核认定、严格委托代征、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各项工作及时、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和审核手续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业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市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依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 4.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 5.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6.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7.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9.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个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6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1-10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京农税改[200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针对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我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了意见,经市委、市政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通知》中涉及的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前扣除。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未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也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征税。请各局依照《通知》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进行专项清理,并在2004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及结果报市局所得税处。
2003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11-4
实施时间:2003-11-4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一)新建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住物业,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工作原则,指导监督该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代表参加。(二)非住宅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三)筹备组成员单位应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行为,堵塞漏洞,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2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范围内经销机动车(包括旧机动车,下同)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且独立核算的机动车经销企业,一律应在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购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帐簿,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对本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包括在市场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未在市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仅以总机构名义在市场内租赁摊位经营的分支机构,下同),一律按照市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3]194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0-31
实施时间:2003-10-3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单位在行政复议和应诉过程中,依据规定的具体程序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 应诉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北京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7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减免的有关政策精神,对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3%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其余各有关区县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5%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局实际发生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超过规定部分,须报市局。 二、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三、请各局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及村委会,学习掌握“办法”的精神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1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报告市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征收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公示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税公示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实。 二、各局征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实施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1.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 2.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 3.欠税公告办法 二ОО三年十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再[2003]55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13
实施时间:2003-10-13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检查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一是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特别是要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以及刘淇书记和王岐山市长的讲话。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再就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企〔2003〕6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9-3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检[2003]54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10-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函告通知书 2.税务约谈通知书 3.税务约谈记录 4.纳税情况报告表 5.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6.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京政发[2003]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9-30
法规类型:改制,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府印)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振兴现代制造业,做大本市工业经济总量,鼓励、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并购方)并购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并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