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36 条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0-04-2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2000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1982年以来,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章333件。经1993年以前的多次清理,已明令废止49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经过全面清理和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对66件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66件)序号 名 称 文号 发布时间   1 云南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云政发〔1983〕53号 1983.4.15   2 云南省经济技术协作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1983〕169号 1983.11.21   3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1984〕40号 1984.3.18   4 云南省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补充规定 云政发〔1984〕56号 1984.3.29   5
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6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0-04-27
(2000年4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和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或者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以及企业事业法人出资设立或者企业事业法人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对中小企业融资行为提供保证责任为主要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包括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相互提供的再担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所提供的保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遵循“自愿公平、防范风险、安全稳健、市场运作”的原则。除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六条政府鼓励发展融资担保服务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云政发[2000]4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0-03-29
┏━━━━━━━━━━━━━━━━━━━━━━┯━━━━━━━━━━━┓┃       单位基本情况         │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                      │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意见: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依据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开立帐户种类______________│           ┃┃原开同类帐户情况______________│审核人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                      │     年  月 日┃┠──────────┬───────────┼───────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2000]2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0-02-21
发文标题: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云政办发[2000]2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2-21 实施时间:2000-2-2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为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专项资金正常运作中依法取得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主要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属于我省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重点领域、技术工艺成熟、可形成生产规模、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并按规定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担保。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具体由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昆明市人大常委 1999-11-26
发文标题: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昆明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11-26 实施时间:1999-11-2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1999-11-18 1999-11-18
发文标题: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1999-11-18 实施时间:1999-11-18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科长;  (二)县(市、区)长、乡长、镇长、市辖区办事处主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需要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管财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19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10-10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9]19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0-10 实施时间:1999-10-10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症传染病、精神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09-27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9-27 实施时间:1999-9-27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款和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若干意见》中所称“同级财政部门”是指我省省、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厅(局)。  第三条《若干意见》中所称“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缴入我省地方各级金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和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的正税部分,不包括对上述税种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部分。  第二章对有关问题的界定  第四条对《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1、2、3、4、5项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作如下明确界定:  (一)第1项规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 1999-09-24
发文标题: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9-24 实施时间:1999-9-24 法规类型:国土,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
云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9]18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09-22
发文标题:云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9]18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9-22 实施时间:2000-1-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为了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全省各地、州、市加大了经济建设投资力度,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有不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到位不及时,尤其是地(州、市)、县级的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率低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特别是督促落实地(州、市)、县级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各地(州、市
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17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09-22
发文标题: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1999]17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9-22 实施时间:1999-9-22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商场出租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出(承)租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场出租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商场或者柜台及相关设施交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和承租商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场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公安、卫生、物价、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商场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方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09-14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9-14 实施时间:1999-9-14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好扶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含外援扶贫资金)。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资扶贫资金。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08-27
发文标题: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8-27 实施时间:1999-8-27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云政发[1999]15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9-08-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 1999-07-29
发文标题: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7-29 实施时间:1999-7-29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证、照办理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不得设置其他审批条件。不得超过规定的审批时限。  到自治州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并享受自治州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土地的,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