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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3]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04-28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稽[2003]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4-28 实施时间:2003-4-28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有奖发票的大众防伪识别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上增加由上海加海防伪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多重温变油墨的防伪标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上增加的多重温变油墨,颜色为绿色。     二、防伪标记位于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正面中央右方。     三、将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背面第2点改为:此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在5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分布。本发票联取消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税务监制章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桔红色反映,正面中央右方的防伪标记在用手按摸后会发生颜色变化。     四、目前使用的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上的其他防伪措施不变。同时,印制价和发售价不变。     五、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04-23
发文标题: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4-23 实施时间:2003-5-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登记人员的考核上岗)  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上岗证书。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房屋土地勘测报告)  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出具。其中,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事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四条(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的登记程序)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作出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登记册进行核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1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04-21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办发[2003]1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4-21 实施时间:2003-4-21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鼓励和促进本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下岗协保人员: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通知
沪财会[2003]4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3-04-18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3]4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4-18 实施时间:2003-4-18 法规类型:会计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1〕139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决定,对于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采取单位自评自荐和主管财政机关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单位,应在2003年5月31日前,按照沪财会〔2001〕139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财务会计信用
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3]2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3-04-18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3]2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4-18 实施时间:2003-4-18 法规类型: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代理记账许可证开展年检工作。有关年检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范围  本市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外,凡经批准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自200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的资质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  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变动等情况;  四、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04-11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3]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4-11 实施时间:2003-4-11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和安排,认真组织落实。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及本《通知》的要求,本市从2003年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系统",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1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1版》。为稳妥顺利地推广应用该管理系统,本市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进行。首批试点的税务机关为:财税二分局、八分局;奉贤、闸北、徐汇、浦东(下属二分局)分局。试点的税务机关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执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后期推广应用的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1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3-04-09
发文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劳保综发[2003]1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4-9 实施时间:2003-4-9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现就本市企业继续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或进行公司制改制(含上半年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正常生产经营且上年不亏损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转制企业)。此类企业按50%的面掌握。  二、条件  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转制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两项机制:  1、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当年工资水平应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确定,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协商内部分配方案。在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时,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在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3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04-09
发文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3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劳保综发[2003]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3-4-9 实施时间:2003-4-9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2003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均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2年职工平均人数(不含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同)、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核定。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按上述规定核定的人均工资,在2001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2002年适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内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2.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2年职工平均人数飞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核定。  二、人均新增工资的确定  1.企业人均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年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2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04-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长效管理,确保纳税人适用纳税信用等级类别的真实性,体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公正、公平、客观,根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2001〕116号)(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4期第30页)要求,市局制定了《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年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政策、掌握口径和工作要求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年鉴宣传发动工作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年鉴工作是完善、巩固纳税信用评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长效跟踪管理机制。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动员广大纳税人积极争创优质纳税信用等级,弘扬诚信纳税先进意识,促进纳税信用等级的升级转化;要以开展年鉴工作为契机,动员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A类纳税信用等级,积极参与年鉴工作。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重点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日常税收征管查掌握的情况,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04-01
发文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劳保综发[2003]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3-4-1 实施时间:2003-4-1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的实施工资宏观调控,适度调节和指导企业的收入分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考虑本市2003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2002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9-10%。  二、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2003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9473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1%-12%。  2、2002年企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3-03-27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一[200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3-27 实施时间:2003-4-1 法规类型: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利益,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社〔2000〕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另外,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01〕45号)文件中有关精神,内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仍直接在成本(管理费用)中列支,最高限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1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03-27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03]1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3-27 实施时间:2003-3-27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本市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为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就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委办、授权经营公司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03-27
发文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3-3-27 实施时间:2003-3-27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鼓励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优先招用本市劳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通知》第(六)条所称"都市型工业园区",原则上是指本市外环线范围以内经区政府认定的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所称"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 暂定为注册与生产经营在同一地点,企业员工人均占用生产面积(以租赁建筑面积为准)不超过20平方米的非公企业。    二、进驻都市型工业园区开展生产的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每年申请享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50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03-26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50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3-26 实施时间:2003-3-26 法规类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投资外汇管理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经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为境外投资人办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开立、帐户资金的结汇和划转业务。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时,如外国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出资的,由原外资外汇登记手续改为按照《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向我分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三、根据本市投资外汇管理实际情况,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可按照《通知》附件4的要求,直接办理外国投资者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帐户中的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51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03-26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51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3-26 实施时间:2003-3-26 法规类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进口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两种类别的备案登记,自我分局2002年7月1日实行进口分类管理办法后已被取消,今后仍按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即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级别为A类的进口单位凭有关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上述二项进口付款。"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备案登记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各进口单位在办理上述进口购付汇业务时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详见《通知》第二条。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联系人:孙建迪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