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1 条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11-23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1-23 实施时间:2000-11-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2000年11月21日吉林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11-22
(2000年11月21日吉林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    吉政发[1989]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11-22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1-22 实施时间:2000-11-2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必须采取措施,为发展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文明、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及时、高效地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物价和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政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审批职能、收费项目及罚款和基金项目的公告
吉市政发[2000]1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10-12
为进一步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市政府决定取消政府工作部门审批职能78项,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32项,取消罚款和基金项目8项,现予以公布,以上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市政府第一批取消的审批职能(78项)   2.市政府第一批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32项)   3.市政府第一批取消、停收的罚款和基金项目(8项)      附件一:第一批取消的政府工作部门审批职能(78项)      市计划委员会(5项)   1.市管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报告”的审批   2.饲料工业新开办企业   3.马路占道市场的审批   4.新开办各种室内市场的审批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1.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审批   市教育委员会(10项)   1.个体开办幼儿园审批(下放县区)   2.教师专业合格证的核准   3.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大中专新开专业审核   4.校办企业证书和年检、校办企业界定与登记   5.教育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0-10-01
发文标题: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0-1 实施时间:2000-10-1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第10号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0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二OOO年十月一日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 、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集体 、私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私营等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不适用本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依照《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具体负责中、省直单位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市工商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0-06-29
发文标题: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6-29 实施时间:2000-6-29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8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0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 长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白山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一)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的规定所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规定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和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决定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号发文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00-05-09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和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决定 第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和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5月9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五月九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和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决定   1985年以来,市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对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有些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为全面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经全面清理和审定,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1件;取消省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23项,市规定的收费项目2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10项,纠正收费项目1项?具体目录附后?附件:一?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二?国家和省取消收费项目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0-03-22
(2000年2月23日吉林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和文件,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 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规范与新的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尽合理,设定的行政管理项目过多过细、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事业和群众不合理的负担;有的文件之间确定的部门管理权力交叉重叠,不 协调、不统一,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   经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省政府规章24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8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33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 一、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二、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目录(38件)    三、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附件一: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政办参阅件[2000]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2000-01-06
发文标题: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文文号:吉政办参阅件[2000]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0-1-6 实施时间:2000-1-6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以下简称企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企改和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作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是巨大的物质财富,其集约利用,合理处置,努力盘活,充分显化,将对国企改革和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投资融资作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土地资产对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特殊地位和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和支持国企改革,并主动热情地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条企改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应当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灵活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处置的研究、管理和改革力度。  第
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9-12-29
发文标题: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2-29 实施时间:1999-12-2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春市城镇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  第四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暂控标准的职工。  职工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
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四平市人民政府 1999-12-28
发文标题: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部门: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2-28 实施时间:1999-12-2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四发[1999]第2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四平市委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2月28日) 现就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对其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发照前需提前置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自接到当事人申请2 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只收工本费,技术性收费初办时免收,三年内减半收取。 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能源、交通、城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缓征地方各税3年(不含建筑营业税),个体私营企业介入房地产业、物业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兴办各类学校和医院等公益事业。 3、开办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申请登记注册时不受注册资金限制。需要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验资机构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验资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吉林省人大常委 1999-12-01
发文标题: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文号: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12-1 实施时间:2000-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10-19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0-19 实施时间:1999-10-19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99年10月18日吉林省政府第27号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与省外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省外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占30%以上,1999年4月15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内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省外独资企业。  第三条省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省外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大中型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吉林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企业中继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吉劳力字[1999]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吉林省总工会 1999-09-20
发文标题:吉林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企业中继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吉劳力字[1999]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吉林省总工会 发文时间:1999-9-20 实施时间:1999-9-20 法规类型: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经贸委、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  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地在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吉劳力字〔1996〕2号)之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贸委、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推进了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发展。截止1998年末,全省签订集体合同并经劳动部门审核登记的企业3196户,覆盖90.52万人,与1996年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在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有的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比较原则空泛,缺少针对性,签订的集体合同流于形式;有的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并未真
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9-07-30
发文标题: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7-30 实施时间:1999-7-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促进增量,进一步拉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