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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8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12-11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3〕78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1 实施时间:2003-12-11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  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32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12-10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3]32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3-12-10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08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数据汇总工作暂由各局信息中心负责,市局负责解释。  请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暂行)  2 、运输发票申报流程图  2003年12月1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运输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施方案  (暂行)  一、各种申报方式实现方法  (一)手工申报:  企业端需要安装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软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5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2-10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3]65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市局下发做好土地增值税结算税款工作以来,各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时间问题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可由纳税人提出清税申请,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清税税款手续,清算期限为3年。对未销售面积的成本都不允许在清税时进行分摊扣除。  二、关于清税专项审计工作范围问题  根据《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3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12-10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3]3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3-12-1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12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快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清算及机构关闭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理、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1、负责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32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12-10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3]32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12-09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3-12-9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3]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12-0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社保发[2003]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3-12-8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操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33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12-06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3]33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6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范围以及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的纳税地点问题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范围问题  我市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范围仍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 [1996]147号)中第一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  规定中所称个体工商户指在集贸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个体工商户,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指针对上述个体工商户所进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地点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规定中所称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指针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生产经营者(简称集贸市场内经营者)所进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上述集贸市场内经营
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12-0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3-12-3 实施时间:2003-12-3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1月1日实施《条例》和《办法》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提出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2-01
各区县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包括装修、装饰)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如剩余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均超过五年,按五年平均扣除。   二、关于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改革后,企业发放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改革试点区县的纳税人,其参照有关区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机关住宅取暖补贴标准,发放的住宅取暖补贴,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中介机构代理审核企业所得税工作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2-01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中介机构代理审核企业所得税工作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企[2003]64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重新制定了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范围。  一、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需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1、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京地税个[2003]6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1-27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京地税个[2003]6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27 实施时间:2003-12-9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  2003年12月9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03年的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从2003年12月9日起一律在新系统中进行,并使用新的申报表,2004年的纳税申报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明细申报,并使用新的申报表。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及外籍个人也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沿用原“重点纳税人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明细申报。  首次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7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11-26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3]77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26 实施时间:2003-11-26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 0 0 3年1月1日在公司内部实行了连锁经营统一核算的方式,即由公司总部对所属各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统一规范管理的经营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和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北京市促进连锁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现将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此次合并的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怀柔店,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2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3-11-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61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1-19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个[2003]61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9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崇文区(涉外)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中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其任职受雇的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代扣代缴。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由其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处理。  四、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