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4 条法规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 包头市人大常委 1999-09-24
发文标题: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发文部门:包头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9-24 实施时间:1999-9-24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包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7月23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包括新建区(含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政策区。  第三条开发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稀土资源,发展高新技术,推进地区经济增长;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体制创新,推进产业升级。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本地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9-07-20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时间:1999-7-20 实施时间:1999-7-2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如意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优质服务承诺第二条如意开发区对进区项目的审批手续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招商局在接到客商提供齐全资料的情况下,协调各部门在5-10个工作日内办完工商注册等手续。第三条如意开发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干扰、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税收优惠第四条对进入如意开发区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税收优惠照顾。第五条凡进入如意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实按15%的税率征收。1.高新技术企业。凡经自治区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如意开发区认定为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三资”性质的企业从获利年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内政发[1999]74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06-21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内政发[1999]74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6-21 实施时间:1999-6-2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自治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自治区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1999-05-27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5-27 实施时间:1999-5-2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牧民投入为主,在苏木乡(镇)、嘎查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牧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主要形式有:  (一)苏木乡(镇)、嘎查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苏木乡(镇)、嘎查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牧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三)农牧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四)农牧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五)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内建房字[1998]第38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1999-01-01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内建房字[1998]第38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9-1-1 实施时间:1999-1-1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或销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城镇(包括工矿区)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取得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政发[1998]59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11-10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发[1998]59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1-10 实施时间:1998-11-1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改造(维修)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权利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利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08-13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对1989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予以废止?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废止的规章目录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 |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89年3月|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内政发[1998]84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08-10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发[1998]84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8-10 实施时间:1998-1-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从事或者参与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鼓励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包头市人大常委 1998-07-31
发文标题: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包头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8-7-31 实施时间:1998-7-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出租商品房及其他附着物的行为。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1998-07-31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8-7-31 实施时间:1998-7-31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开发区)进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交换及其他房地产经营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旗县、郊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07-27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8-7-27 实施时间:1998-7-27 法规类型:商业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结合我区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将粮油收购贷款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
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
内政发[1998]61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06-11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 发文文号:内政发[1998]61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6-11 实施时间:1997-10-1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下列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一)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内政发[1998]60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06-09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发[1998]60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6-9 实施时间:1998-6-9 法规类型:担保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住房商品化意识,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住宅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职工个人按房改中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对于职工个人按市场价超标准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不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第四条 为保证借款人(职工个人)、贷款委托人(中心)、贷款受
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06-01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6-1 实施时间:1998-6-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搞好房改售房政策的衔接,规范公有住房的出售行为,促进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下达以来,全区各地贯彻《决定》的实施方案出台以前,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标准价或按标准价折扣出售的公有住房(公民、集体、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清理规范工作。  第三条 1988年2月25日至1993年12月31日,各地按标准价或按标准价折扣出售的各类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购房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购房人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四条 购房人所拥有的部分比例按下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1998-04-16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8-4-16 实施时间:1998-4-16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外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企业及其职工;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四)军办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  (五)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及旗、县、郊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旗、县、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