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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稽[2003]2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1
实施时间:2003-6-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标准化、程序化管理,维护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共享系统实施偷骗税的不法行为,加强共享系统的安全措施和严格监督,确保逐步实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仍按"先实行一机一卡,后实施一机多卡,先试点,后推开"的总体原则进行。 二、为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共享系统(一机多卡)推广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具备条件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规程,现对本市应用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税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退税登记程序
1、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确定其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及退免税方法等信息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2、退税机关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定,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在试点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征税机关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补充采集。企业需填写《申请表》(代用)上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对其中主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税方法等审核无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帮助就业特困人员实现就业的若干措施
发文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帮助就业特困人员实现就业的若干措施
发文文号:沪劳保就[2003]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5-28
实施时间:2003-5-28
法规类型: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帮助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业特困人员实现就业,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凡本市单位(劳务输出类公司除外,以下同)招用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岗位,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协议),同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招用就业特困人员数按年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招用一名就业特困人员,每年一次性补贴2000元,其中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再增加2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为鼓励就业特困人员就业,对到本市单位工作的就业特困人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受“非典”影晌的民航、旅行社、旅游饭店延期缴纳200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受“非典”影晌的民航、旅行社、旅游饭店延期缴纳200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地[2003]5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5-27
实施时间:2003-5-27
法规类型: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一至八分局: 目前,因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本市民航、旅行社、旅游饭店在经营中发生一定困难。为支持这些行业的发展,经研究,对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本市民航、旅行社、旅游饭店(经市旅委认定的),其200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可延至下半年征收期(11月份)一并缴纳。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3]2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5-26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规定的有关内容,请结合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的推行及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19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海汇发[2003]92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5-26
实施时间:2003-5-26
法规类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汇发[2003]65号)转发给你行,请你行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同时,为明确《通知》在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的具体操作,规范本市ATM机的操作标准,以及柜台对境外卡的支付取现行为,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据《通知》精神,6月1日后,持卡人一律不得在境内ATM机上提取外币现钞,因此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6月1日之前,完成对所辖ATM机的改造工作。 二、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境外持卡人套取外币现钞。 三、本市发行外币卡的金融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对持卡人境外外币取现金额作出相应规定。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03]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25
实施时间:2003-5-25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切实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中央和本市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约束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对已经确定的农业税政策,要严格执行,严禁随意变通。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规范经营性收费管理,特别是供水水费的管理。继续实行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的区县,今年的“两工”数额应继续减少。 在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农
关于下发《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下发《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5-22
实施时间:2003-5-22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关于下发《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第二条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我分局制定了《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转发到所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反馈。联系人:杨丽华 联系电话:58845516 传真:58845263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3]1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5-22
实施时间:2003-5-22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有关要求,上海海关自2002年8月起,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管理试点。对实行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的有关批准文件,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海关取消纸质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行"企业一次性备案,海关分时间核销"的电子帐册监管方法(电子帐册编号的首位英文字母为"E"),电子帐册通过互联网以中国电子口岸为数据交换平台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变更、网上报关和网上核销。 为协助做好本市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试点工作,经商上海海关,现就有关试点企业迸料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操作中的有关事宜暂明确如下: 一、退免税管理中涉及联网监管的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3]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5-22
实施时间:2003-5-22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及布置工作,督促各出口企业严格按照《出口退税子系统操作指南》(公布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咨询服务频道――便民服务信息")要求,正确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上网办理单证确认提交。税务机关必须对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严格进行审核、核对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审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启用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按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中的"出口日期"栏注明日期填报出口日期,以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计价督[200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5-9
实施时间:2003-5-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将于2003年6月l日正式施行。这将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成本监审办法》,现将国家计委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成本监审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实施成本监审是政府定价目标取向变化的必然选择,是完善价格决策行为的有效形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人员学习《成本监审办法》,充分认识成本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环节。通过成本监审提供相对合理的定价成本,对比社会平均成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稽[2003]1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5-9
实施时间:2003-5-9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2〕9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对非应税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为手写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三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稽[2003]1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5-6
实施时间:2003-5-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2〕98号)精神,考虑到幼托教育在票据使用中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为手写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女方单位报销凭证,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3]3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4-30
实施时间:2003-4-30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本市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做好2003年的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对市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7号)(编者注:见本刊2003年第6期第1页)第三条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对列入抽检范围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再延长二个月的免税有效期,即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仍暂实行免税,若在2003年6月36日前未通过质量年检,或虽通过质量年检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的,则对其自2003年1月起相应的饲料产品销售补征增值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延长“五一”休市安排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延长“五一”休市安排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3-4-29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了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保障广大投资者和证券期货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决定延长“五一”休市时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定2003年5月1日至5月5日的休市安排,改为2003年5月1日(星期四)至5月9日(星期五)休市,5月12日(星期一)开市。 二、各会员单位的营业部,在休市期间应组织力量集中做好办公和营业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改善营业场所的卫生和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流通,为投资者创造安全、清洁的交易环境。 三、在休市期间,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所在地。 四、5月9日(星期五),各会员单位及其营业部要为客户提供除交易委托以外的业务服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营业部业务活动的开展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五、各会员单位在5月12日开市以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岗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并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