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4 条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08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2-7
实施时间:2000-12-7
法规类型: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关系,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一)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二)各级人民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字[2000]272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1-28
实施时间:2001-1-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费收支及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管理。自治区直属企业及铁路、电力、邮电、石油、有色、金融保险、煤炭、交通(交通部直属)、民航、中建(建设部直属)、军工企业等原行业统筹的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0-16
实施时间:2000-10-1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鉴证管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委托,对有关财产物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其因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财产物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认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公民的委托,对其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发文文号:内蒙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10-15
实施时间:2000-10-15
法规类型: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7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10-15
实施时间:2000-10-15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的初步审查,并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10-15
实施时间:2000-10-15
法规类型:国土,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深化科研、卫生、高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聘人员安置的指导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推行聘用制和安置未聘人员,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减员增效,增强事业单位面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原则: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鼓励充实企业,与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逐步进入市场,确保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渠道和相关政策
(一)未聘人员是指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在事业单位转制和实行全员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鼓励内部安置
1、鼓励单位、行业内部转岗。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文标题: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文文号:赤政发[2000]063号发文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7-18
实施时间:2000-7-1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赤政发[2000]06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七月十八日 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本级对外开放委员会领导下,对外开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在引进项目、资金、技术、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奖励 1、以资金投入的
呼和浩特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0-6-1
实施时间:2000-6-1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1999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经贸、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字[2000]45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2-22
实施时间:2000-1-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与缴纳,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切实解决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的有关条例、决定和政策,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原则、范围及资金来源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凡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行业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均属筹集管理范围。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属地管理参加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开办的保险业务,为全体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建立个人帐户和缴费申报。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从建安劳保费中列支。 (三)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全区统一标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0-1-6
实施时间:2000-1-6
法规类型: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内政发[2000]9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2-27
实施时间:1999-12-27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2-9
实施时间:1999-12-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的机动草原不得流转。 第三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方之间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以及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原则,并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1999-11-29
实施时间:1999-11-29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政字[1999]199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9-10-23
实施时间:1999-10-23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激励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界的同志们,为超额完成今年的招商引资、出口创汇计划,为实现党委、政府提出的招商引资的奋斗目标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据统计,1-9月,全区共引进国(境)外资金26837.79万美元,其中间接利用外资17800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66.42%,直接利用外资9037.79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64.75%,完成年奋斗目标的60.02%;全区实际利用国内外资金折合人民币64.67亿元(包括股票融资2.36亿元人民币),完成年度计划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