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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4]6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部 2004-04-12
发文标题: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2004]6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4-12 实施时间:2004-4-12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有关政策精神,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将农村集体耕地征为国家建设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村庄而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且原宅基地开垦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企业和其他单位而占用耕地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48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4-12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8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12 实施时间:2004-4-12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成果,经研究,决定对查补税金进行分类核算反映。现将查补税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明细科目的调整     (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的“应征查补税金”科目下增设“税务稽查查补”、“税务其他查补”和“外部门查补”三类明细科目;“入库查补税金”科目下除增设以上三类明细科目外,另增设“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明细科目。其中,“税务稽查查补”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个栏目;“税务其他查补”核算反映税务机关除稽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税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29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04-12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4]29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4-12 实施时间:2004-5-1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现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后,双方应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备案银行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备案后,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应当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下列有效凭证之一办理:“保险费通知书”,“预收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保险承担费通知书”。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预付赔款时,可持相关保险赔款计算书到备案银行从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4-04-12
发文标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4-4-12 实施时间:2004-5-20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经2004年3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04年4月12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4-10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高玉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credit@pbc.gov.cn    联系电话:010-66195940   传真:010-88091530   附件: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三章 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人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六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选拔2004年度赴香港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人选的通知
审人教字[2004]31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审计署 2004-04-09
发文标题: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选拔2004年度赴香港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人选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人教字[2004]31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4-4-9 实施时间:2004-4-9 法规类型:考试相关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经研究,今年继续实施审计署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研究生项目。2004年度拟选拔三名同志赴香港理工大学攻读会计学硕士学位(Master of Science in Aountancy),2004年9月开学,时间两年。请各单位按照以下条件推荐一名人员参加统一选拔:     一、热爱祖国、热爱审计事业,思想品德优良,在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     二、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理论基础和文字功底,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或相关专业),在审计署工作满3年,年龄45岁以下;     四、英语水平满足下列一项:     -BFT高级     -IELTS6分以上     -TOEFL550分
关于全面检查2003年度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4〕1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农业部, 审计署,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农业部, 审计署, 中国农业银行 2004-04-08
发文标题:关于全面检查2003年度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开办发〔2004〕1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农业部, 审计署,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时间:2004-4-8 实施时间:2004-4-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农业银行分行:     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中国农业银行等单位决定,今年上半年对2003年度全国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专项检查,以总结经验,找出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采取各省(区、市)自查与六单位联合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时间安排     2004年5月底前,各省(区、市)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六单位。6月,六单位联合对
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
财库[2004]1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4-08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04]1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4-8 实施时间:2004-4-8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指定交易场所。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 四、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流通的国债可以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流通的国债,其买断式回购券种由市场主
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7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4-08
发文标题: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7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8 实施时间:2004-4-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无锡开益禧半导体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3年3月10日与无锡开益禧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04]10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海关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海关 2004-04-0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加发[2004]10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海关 发文时间:2004-4-8 实施时间:2004-4-8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对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海关总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研究制定的《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各项规定及时限的计算起始时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设备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3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4-04-07
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4]3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4-4-7 实施时间:2004-4-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决定,2004年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项检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04年年检工作的通知
协业字【2004】012号发文部门:上述未列部门 上述未列部门 2004-04-06
发文标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04年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协业字【2004】012号发文部门: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2004-4-6 实施时间:2004-4-6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04年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行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各工程咨询单位:   全行业换发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工作刚刚结束,不仅对80%以上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进行了核查和调整,而且对存在各种问题的单位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实际上起到了复评的作用。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506号)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今年的年检工作将适当简化。   为规范工程咨询单位报送年检信息和适应建立行业统计制度的需要,今年我会改进了年检软件,将其合并至《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管理系统》的 "年检信息管理"中,先由各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填报软件,然后由初审单位汇总年检信息(电子版)上报我会
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7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部 2004-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委(办)、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   二、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或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时将牧业税及附加负担水平降
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3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4-06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3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6 实施时间:2004-4-6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税务审计是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技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并进行分析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其规范的工作底稿、充分的涉税信息、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中性的审计结论,既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各地应充分认识税务审计的作用并采取措施发挥其功能。   二、规范管理。税务审计作为日常检查的主要手段,经过近年来在涉外企业的推广应用,其效能已日益显现并被征纳双方日益接纳,但也存在审计不到位和多头下户、重复获取数据的现象。为此,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
发改办高技[2004]54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4-04-05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办高技[2004]54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4-5 实施时间:2004-4-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精神,继续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委研究确定了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在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企业可以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准备认定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经贸委(经委)或所属国务院主管部门,各省、市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超过二家企业于5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