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04 条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二00三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二00三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3]10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7-4
实施时间:2003-7-4
失效时间:2006/7/26 0:00:00法规类型: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规定以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经征得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本市二00三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单位按照执行。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2002)110号文废止。 附件:《本市二00三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的操作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上海市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的操作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沪经贸财[2003]6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7-1
实施时间:2003-7-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支持鼓励我市外经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创汇的促进作用,结合中央资助政策,对我市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地方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以下简称地方资助资金)。为使该政策能规范操作,确保地方资助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兑现到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计财发[2003]12号)文件要求,申报申请中央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资助。 第三条 享受到中央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资助的本市企业中属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投保项目,经本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所二[2003]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25
实施时间:2003-6-25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对各兑付机构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户管分工,应按照市局有关个人所得税户管分工的文件规定予以具体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稽[2003]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24
实施时间:2003-7-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方便消费者及时兑奖,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8号)规定,现将实行消费现场实时兑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商纳税人同意,纳税人在消费现场可实时为中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当场发放奖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签定委托代理兑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纳税人代理兑奖的,应按兑付奖金额2%的标准向纳税人支付兑奖手续费。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支付兑奖手续费的具体结算方式、使用票据等,可比照税务机关委托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以上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3-6-23
实施时间:2003-7-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为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工商局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取消由本市自行增设的收费项目共6项。具体为:"广告经营单位年检登记费"、"入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执照"、"临时外出经营证明"(沪价涉[92]165号)、"变更其他注册事项"(沪价行[96]307号)、"个体工商户验照费"(沪价行[96]322号) 二、降低由本市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共5项。具体为"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延期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费"
上海市外经贸委、财政局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外经贸委、财政局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经贸财[2003]61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6-20
实施时间:2003-6-2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外经贸部、财政部制发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结合本市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把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和实现2003年度业务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出口、降低风险的作用。 二、结合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本市配套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对本市出口企业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徐汇区、长宁区、闸北区、普陀区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36号),巩固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对收入较低的农户实施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对郊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农户,暂缓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对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农户,暂减半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
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实行农户收入申报制度。纳税人申报农业税暂缓征收或暂减半征收,须领取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制发的《农业税纳税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报审核表》,并按要求填写。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由镇(乡)财政征收机关会同村委会对填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然后按要求进行分户户名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日。公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18
实施时间:2003-6-18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已提减值准备金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和无形资产摊销问题。 对已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纳税人应按规定做好相应的资料记载,年度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审批问题。 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必须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01年度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01年度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3]3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13
实施时间:2003-6-13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市局下发的《2001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内的福利企业,在2003年5月31日前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本市今年的实际情况,民政福利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将适当延后,市局下发2002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的工作也将延后。为不影响民政福利企业的正常经营,各单位可将列入《2001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的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期限暂延长至2003年7月31日。 市局2002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下发以后,各单位应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在延长期内退还的税款予以追缴。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
发文标题: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6-12
实施时间:2003-6-12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上海钻石交易所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同意,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的外资会员在取得上海钻石交易联合办公室的批准后,可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由于所内外资会员在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后,在外汇帐户的使用、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管理等方面须进一步加以明确。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我分局制定了《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 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的外资会员,在取得上海钻石交易联合办公室批准后,可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现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本规定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稽[2003]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5
实施时间:2003-6-5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仍按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沪国税征[1999]33号)(编者注:见本刊1999年第11期第53页)执行。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办法未出台前,本市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3]2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5
实施时间:2003-6-5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结合管理软件的要求,市局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后,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关资料整理保管办法,建立"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退(免)税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岗位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3]5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6-4
实施时间:2003-7-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本条已废止)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认证后抵扣,同时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2003年3月1日前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系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手工中文四联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第二批手工中文四联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改版的手工中文四联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0箱(箱号从401一560)12,800本,发票代码为:3100031141,发票号码:00800001-01120000。
二、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仍按照沪国税稽[2003]25文的规定执行。
三、为便于今后对这批改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现将专用发票十位代码的最后一位“1”改为“9”,即由原来的31011031141改为31011031149,同时,凡领用此批专用发票的税务局在CTAIS系统中应注明“中文四联万改千”。
四、各单位在领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稽管处联系。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6-1
实施时间:2003-6-1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5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6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项下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时,必须向进口单位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付汇情况表",以便海关在进口单位报关时进行核查。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朱宁 联系电话:58845293 二OO三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