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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通知
吉社保[2005]2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5-04-25
发文标题: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社保[2005]2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5-4-25 实施时间:2005-4-25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省公司省直部:  为了规范全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管理,省公司在对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吉林市社会保险公司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公司可利用本公司现有的档案管理条件,并参照档案系统制定的档案管理规定,按照此次下发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业务档案归口管理。  二、各地要借集中管理业务档案的机会,将2004年以前,尤其是实行计算机管理之前各年度的业务台帐等进行一次归集和整理,正式移交给档案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三、各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严肃认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5]1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04-08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5]1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4-8 实施时间:2005-4-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5年4月1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县域突破”战略的实施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变“快走”为“快跑”,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放宽民营资本准入领域。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全民创业新格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鼓励民营经济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政办发[2005]1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04-0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使2005年以后企业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经省政府并请示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调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中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吉政发〔2004〕28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问题进行调整,即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改革过渡期内,按改革办法计发低于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新办法计发的,低于部分给予补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五日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社保[2005]1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5-03-31
发文标题: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吉社保[2005]1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5-3-31 实施时间:2005-3-3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04]11号)精神,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已初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按照吉办发[2004]11号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上半年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建设,实现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统一管理的目标。  (一)落实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地。对尚未落实的地方,要尽快搞好协调,抓紧落实到位。  (二)严格控制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5-03-24
发文标题: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3-24 实施时间:2005-4-28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28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12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5-03-24
发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府办发[2005]12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3-24 实施时间:2005-3-2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确保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类所有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设立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通过吸引区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创新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3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5-02-22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5]3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5-2-22 实施时间:2005-2-22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时期,省委、省政府把今年确定为国企改制攻坚年。为了更好的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对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以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撑体系,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更好的运用和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省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国企改革的认识  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经济工作,也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国企改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艰巨性对国税部门落实政策和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种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增强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 其他地方机构 2005-02-21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5-2-21 实施时间:2005-2-21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运用税收杠杆积极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  今年是我省改革发展由“快走”到“快跑”的关键一年。国企改制、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全民创业、环境整治等五项重点工作都将全面推进,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二次创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亲商、富商、安商、扶商观念,从履行税务机关依法服务职责,强化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职能的高度,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都要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出力,把税收服务不折不扣地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1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02-05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5]1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2-5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我省涉外投资软环境,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涉外企业及外籍人员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具体内容,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依年税率12%征收;对以柜台等形式出租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年税率1.2%征收。  二、政策调整自2005年1 月1 日起执行。涉外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事项,除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税政策若优于房产税政策的,以总局文件为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4-12-27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4]7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12-27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社保公司《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公司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意见  2004年12月2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44号)下发以来,全省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以规范和完善为主线,以提高统筹层次为重点,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标,取得了较大成绩。到2003年底,全省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4-12-20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4]7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12-20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2004年12月17日  根据省直医疗保险运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及医疗手段的发展变化,为了增强省直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经研究,对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政发[2004]4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4-12-17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发[2004]4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12-17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4%调整为23%,其中,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4]10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4-12-14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函[2004]10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14 实施时间:2004-12-14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不需检测,直接免征增值税。  二、市、州国税局每年3月底前将所属县(市)、区局上报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及检验品种上报省局,省局协调省质检院组织抽样人员汇同市、州国税局进行饲料产品抽样,所抽样品由省局统一编号后,委托省质检院检验。  检验结束后,由省局核对编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8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4-12-06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依法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限缴纳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4-11-29
发文标题: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11-29 实施时间:2004-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珉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