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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劳社养发[2007]18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7-11-1
实施时间:2007-10-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7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75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92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27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7]40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0-25
实施时间:2007-10-25
法规类型: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税务争议、化解征纳双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7〕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7〕1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守则〉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7]40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0-25
实施时间:2007-10-25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范围、时间、内容、程序、结果处理及其它相关情况,继续严格按照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结束后,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纸质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三、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按照年审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计[2007]40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0-25
实施时间:2007-10-25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及人员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工作,保证各项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京发改[2007]149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10-25
实施时间:2007-10-2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9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0-23
实施时间:2007-10-1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纳税人延期申报和报送核准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预缴税款超出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经纳税人申请可抵缴下期税款或在当期做退税处理。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在申报的同时补缴少缴税款,系统产生的滞纳金,按规定通过文书作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7年10月2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申报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8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0-18
实施时间:2007-10-18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红字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007年10月18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评[2007]49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0-11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2.《纳税评估报告》A版 3.《纳税评估报告》B版 4.纳税情况报告表 5.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清单 6.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
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
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相关材料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相关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7]28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7-10-11
实施时间:2007-10-11
法规类型: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注册会计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有关规定,现将申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的条件 已被编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 2.注册会计师申报表(见附件); 3.2006年度申请人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最多不超过30份); 4.在社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撰写破产、清算方面专著、自著、合著原件; 5.受聘于清算组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国明拓停车场等二户走逃失踪纳税人欠税情况的通告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国明拓停车场等二户走逃失踪纳税人欠税情况的通告
发文文号:京地税征[2007]38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0-9
实施时间:2007-10-9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倡导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现将下列走逃、失踪纳税人的欠税情况通告如下: 企业或单位名称(业户名称)(个人姓名) 税务登记证号 计算机代码 北京国明拓停车场 110106802226634000 07332750 北京市惠松物资托运部 110105102911075000 0553098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7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2007-10-8
实施时间:2007-10-8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据实报送股东材料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据实报送股东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7]28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7-9-26
实施时间:2007-9-26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我们在审查拟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原事务所股东变更材料时,发现部分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签名业务报告、虚假档案证明材料、股东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不实、注册会计师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复印涂改后的审计工作底稿,拟成立事务所内部股东互不相识、申请股东资格本人不知情等诸多情况。 根据我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京会协[2006]140号)文件第四条 “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6个月内北京注协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申请材料。”的规定,从即日起如再发现类似问题,除按规定执行外,协会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政发[2007]2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9-25
实施时间:2007-9-2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