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9163 条法规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为贯彻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就《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5日。 电子邮件:tf_zonghe@mof.gov.cn 传真: 010-65198980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100731)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实施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安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各市场参与者:
为保障公司债券发行试点顺利进行,推进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稳定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现将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的发行、上市及交易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一)试点期间,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发行,凡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所列标准的,原则上可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全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发行。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只能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网上发行是将一定比例的公司债券,按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本所集中竞价系统面向全市场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网上发行的具体事务,由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牵头安排。
试点期间,本所对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不收取发行手续费。
(二)参与网上发行认购的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的证券账户。商业银行参与公司债券发行认购的相关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三)网上发行期间,本所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公司债券发行人:
为对公司债券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发布前已上市但达不到规定分类标准的债券仍可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非公司制法人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1.3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下统称“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证会[2007]92号)、《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7]8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交易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 (一)
关于严厉打击注射甲流疫苗乱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严厉打击注射甲流疫苗乱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电[2009]28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1-1
实施时间:2009-1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当前,全球甲型H1N1流感疫情持续迅速蔓延,我国不少地方甲型H1N1流感患者骤增,部分地区进入了流感高发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保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严肃查处甲流疫苗接种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立即行动,精心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迅速组织开展对注射甲型H1N1流感疫苗收费行为的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要特别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机构、医疗单位等的检查,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卫生、教育,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坚决制止甲流疫苗接种过程中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疫苗接种规范进行。 二、坚决落实各项
公布己二酸最终调查结论
发文标题:公布己二酸最终调查结论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8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11-1
实施时间:2009-11-2
法规类型:反倾销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标题: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11-1
实施时间:2009-11-1
法规类型:股票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五认定的其他原因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第三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问题性果等。 第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
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环发[2009]127号发文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文时间:2009-10-31
实施时间:2009-10-3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境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抓好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境管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目前,产业发展总体向好,但产业结构调整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不平衡,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地区违
驻外外交人员法
发文标题:驻外外交人员法
发文文号:主席令2009年第19号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9-10-31
实施时间:2010-1-1
法规类型:国家基本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四章 馆 长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企[2009]22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10-30
实施时间:2009-10-30
法规类型: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三、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
关于印发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企[2009]2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10-30
实施时间:2009-10-30
法规类型: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9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外商投资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审计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
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推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按照2009年度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产品申报、初审与推荐工作。
二、产品申报和推荐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进行网上填报。有关要求及流程可登陆申报中心网站查看(program.most.gov.cn)。
三、产品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24时;产品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24时;到达截止时间,申报中心将自动关闭。
四、请各单位通过申报中心推荐产品的同时,将相关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13层B1303,邮编100142)。
技术咨询:电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人社部发[2009]124号发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时间:2009-10-30
实施时间:2009-10-30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发文标题: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0-30
实施时间:2009-10-30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1、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 a、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到境外主板上市 a.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独立性分析,符合境外主板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等。 a.2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a.3境外投资银行出具的上市可行性分析及承销意向报告。 a.4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国务院批准的项目除外)。 a.5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如需要)。 a.6营业执照。 a.7属于特殊许可行业的企业须提供许可证。 a.8有权部门对股份公司章程的批复(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