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24 条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06、2007年度落户本市跨省[市]大中型水库自主外迁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大中型水库自主外迁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款表
后期扶持人数
后期扶持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本市2008年度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房贷款贴息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本市2008年度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房贷款贴息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预[2008]1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2-22
实施时间:2008-2-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3〕123号)规定,现公布本市中低收入家庭2008年度申请购房贷款贴息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标准为23623元。 对以前年度购房且符合享受贴息政策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在低于受理标准的当年3月1月至8月31日,到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地[2008]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1
实施时间:2008-2-21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免费教科书和“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免费教科书和“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教[2008]1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2-21
实施时间:2008-2-2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国家免费教科书退费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1号)精神,市财政局与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了本市贯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免费教科书工作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在籍学生,包括外省市借读生。 (二)实施步骤:2007年秋季在10个郊区(含浦东新区、市农场局)实施免除“一费制”收费标准中“课本费”,2008年春季开学全市免除“一费制”收费标准中“课本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民救发[2008]2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2-18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办: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贫困家庭患病群众的特殊困难程度,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本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适当调整救助病种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的人员,可依据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医疗救助。 三、调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产[2009]5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2008-2-17
实施时间:2008-2-17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9]3号)的精神,为做好本市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已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 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自2009年3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三、检查方法 (一)参加年度检查的企业自2009年2月20日起,可在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简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农[2008]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2-15
实施时间:2008-2-15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场管理局,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南汇区、金山区、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农[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持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的同时,不断从体制上、机制上探索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新思路和新举措,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开展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沪地税征[2008]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15
实施时间:2008-2-15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200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同意其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今后,凡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均可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2007年度资产统计、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及200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2007年度资产统计、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及200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统[2008]5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2008-2-15
实施时间:2008-2-15
法规类型: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市属企业,各区县国资委,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各单位在2007年度资产统计、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及200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归纳整理,现将《2007年度资产统计、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及200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郭嘉英联系电话:23115836 2007年度资产统计、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及200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预算有关问题解答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 1、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上市公司,2007年度执行新会计准则时进行了追溯调整,作为集团母公司是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建[2008]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2-4
实施时间:2008-2-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财务监理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理质量控制,现拟定《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保证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指导意见若干如下: 一、财务监理工作基本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监理依据,按照《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遵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各处室(中心):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 以及《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等文件规定,为便于操作,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资产损失成因及责任认定分析. 3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主要工作. 3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 3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的主要工作. 3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的主要工作. 3
第七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3
第八章 资产损失财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8]1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3
实施时间:2008-2-3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最高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申请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行办理企业的资质认定。 三、属于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及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表
上市公司全称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2007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
2007年实际 执行新准则的子公司及相关 公司户数
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8]3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1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