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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6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08-08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函[2005]6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8-8 实施时间:2005-8-8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该项营业税抵交或退税工作,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审理,准确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对不能确定的涉税事宜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并在月末将本期抵退税资料报市州局备案。市州局要做好政策指导,定期检查。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07-29
发文标题: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7-29 实施时间:2005-9-1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 珉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是指农村村民到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务工、经商以及从事服务性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农业、地税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指导文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07-27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关指导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5]29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7-27 实施时间:2005-7-2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会议精神,我省2005年在全省全面启动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全省免征农业税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全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欠税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5个全省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指导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07-25
发文标题: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7-25 实施时间:2005-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已经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 珉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州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改变性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6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07-21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改变性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函[2005]6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7-21 实施时间:2005-7-21 法规类型: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关于个体工商户改变经济性质登记注册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省局陆续接到基层地税局请示和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信访件。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该政策明确如下: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济性质,重新创办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文件规定,享受新办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认真处理好下岗失业人员上访和信访案件,防止和避免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情况发生,切实落实好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科市字[2005]6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5-07-20
发文标题: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科市字[2005]6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7-20 实施时间:2005-7-2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调动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我省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现就科技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减免  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所得,免征营业税。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项目,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经过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书面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据此确认免税收入额。  二、所得税减免  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吉发[2005]2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2005-07-20
发文标题: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吉发[2005]2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5-7-20 实施时间:2005-7-20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我省是国家确定的免征农业税试点省份。2004年,全省普遍落实了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政策,主体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普遍展开,乡镇机构改革进行了局部试点,综合配套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5年,我省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进入新的阶段,改革的重点转向综合配套改革,主要任务是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及其他配套改革。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综合配套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16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5-06-29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5]162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29 实施时间:2005-6-29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随着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个体工商业户在纳税申报及管理方式上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现就个体税收征管方面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成多个并仍以原业主的名义分别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无论其经营事实上是否由原业主独自进货或独自经营,一律按原业主原经营的柜台数核定其营销额及纳税定额。  二、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给他人,但分解后原业主未办理变更登记、新经营者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比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在同一商场内租赁多个柜台经营的个体业户,将原统一经营的柜台分解给他人经营,分解后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5-06-27
发文标题: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发文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文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6-27 实施时间:2005-8-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应当遵循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
吉地税发[2005]6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06-23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5]6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23 实施时间:2005-6-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王珉同志在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直部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吉办发[2005]27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和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特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今年将是我省改革发展由“快走”到“快跑”的关键一年,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二次创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落实县域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县(市)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是省委、省政府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排除阻力,从履行税务机关依法服务职责,强化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职能的高度,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的
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06-17
发文标题: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6-17 实施时间:2005-7-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珉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适应经济振兴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均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
吉国税发[2005]14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5-06-15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发[2005]14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6-15 实施时间:2005-6-15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对外商投资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品种在15种(包括15种)以上的按大类进行抽检;15种以下的全部检测。  二、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7月10日以前将所属的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及检验品种上报省局。  三、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106号)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06-06
发文标题: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6-6 实施时间:2005-8-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 王珉  二○○五年六月六日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行为,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等及以下教育及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本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育督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5-05-24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5]21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5-24 实施时间:2005-5-24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2005年5月23日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关闭破产和改制改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5]4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5-04-30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国税函[2005]46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4-30 实施时间:2005-4-30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结合我省目前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车购办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已落籍的车辆,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经验车后,原件退回本人,复印件留存;对未落籍的车辆,需提供购车证明,经验车后,原件留存。  二、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指定专人验车,并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左下角(接收人栏内)加盖戳记。  三、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刊登遗失声明按2005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