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64 条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京国资考核字[2007]14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7-12-18
实施时间:2007-12-18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情况是好的,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能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范收入分配,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收入,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逐年稳步增长。但是,一些企业依然存在收入分配秩序不透明、职工民主参与及民主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广大国企职工的积极性,影响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重要意义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深化国有企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根据原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减免税批复从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认定后,按年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减免税申请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按照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人员等信息发布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人员等信息发布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7]3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7-12-11
实施时间:2007-12-11
法规类型:信息公告,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满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需求,近几年在配合中注协做好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信息工作的同时,我会也于每年一季度前后,以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为序发布了相关信息。 几年来,事务所为了做大做强、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合并、吸收专业人员等多种途径实现了迅速扩大规模的目的。通过这种合并,国内已经产生几家收入过亿元的超大型事务所。不过也有少数事务所,为了追求排名而签订合并协议,但并没有依照《公司法》关于合并的规定、程序完成合并,即只在形式上合并(转人、合并收入),造成了年末联合合并者众多、待年初名次排定后又分道扬镳的极不规范的情况发生。这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7]46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4
实施时间:2007-12-4
法规类型: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8年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申报纳税期限 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继续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征为主、税务机关自征为辅的方式。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之前。 (二)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代征场所申报缴纳税款。其中:个人购置新车辆的,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三)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时,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此外: 1.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含)以下的,纳税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申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防伪标识使用一年来的实际情况,以及近期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2008年度事务所、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1、各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防伪标识申领、管理专项负责人,对作废、破损的标识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机构对外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项目咨询报告不需粘贴; 3、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事务所、评估机构内留存档案业务报告必须贴有防伪标识复印件; 4、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防伪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5、申领防伪标识的数量应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发文标题: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发文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7-11-30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3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2
实施时间:2007-11-22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夯实税收征收管理基础,摸清税源底数,堵塞税收漏洞,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精神,制定了《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检[2007]43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2
实施时间:2007-3-1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新《办法》,要做到深刻理解、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 二、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奖励范围、要求、程序和奖励标准认真履行。 三、根据新《办法》要求,《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在上述文书的格式未正式下发之前,各单位统一按照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31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19
实施时间:2007-11-19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意见》要求,不得让纳税人报送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市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外的涉税资料。对采集纳税人信息的环节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基本原则是谁受理涉税事项,谁保管相关申请资料,实现纳税人一次报送涉税资料,一次收集,一户式储存,多环节多事项使用,相同的涉税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报送,对因强化税源分析和管理监控及纳税评估的需要补充采集的信息,由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采集整理,在内部共享共用,不得要求纳税人上门报送。 二、认真落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若干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发文标题: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发文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11-18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2418号),现就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照章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ОО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文中“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国税发〔2007〕111号文件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自行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局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在总结和分析2006年的工作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和部署2007年的工作。 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我局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新闻媒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广大代扣代缴单位及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有力的信息化手段和丰富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的支撑;2006年初战告捷的丰富工作经验。在看到有利条件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个人所得税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纳税人依法申报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环境和管理手段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各局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7]55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二、各局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工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