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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4]13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7-12
实施时间:2004-8-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列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和财政扶贫资金中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财政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4]12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7-6
实施时间:2004-8-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收益,以及按规定清算企业、转让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资产)所得净收益。具体包括: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办发[2004]15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7-2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在滇电力企业: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决定对在滇的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发电和循环冷却的电力企业。 二、征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4]123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7-1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云发〔2002〕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云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列入国家预算 “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保厅云南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保厅云南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社[2004]6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4-6-29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省社保局,省医保中心,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原行业统筹单位,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昆明市商业银行: 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办发[2004]140号)精神,结合省级实际,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及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共同拟定了《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办发[2004]14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6-20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做好全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及时、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入户级次由各地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4]11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6-14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全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级次,合理确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中央和省属行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发[2004]13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6-14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规费处反映。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14日云政发[2004]11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发[2004]10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5-20
实施时间:2004-5-20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发[2004]10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5-14
实施时间:2004-5-14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精神,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机关征收。2003年7月1日,“五险统征”试点工作在昆明、玉溪两地启动以来,运行平稳,发展健康,成效显著,初步实现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目的。为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深化我省社会保障征收机制改革,省政府于2004年4月26日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是省委、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4]9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5-13
实施时间:2004-5-1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调控作用,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精神,现就《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6号)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各级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食平抑粮食市场价格所发生的粮食差价支出。 (四)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办发[2004]10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5-12
实施时间:2004-6-1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我省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在我省境内从事评估活动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设立资产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发文标题: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2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5-10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于2004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日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办发[2004]10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4-30
实施时间:2004-5-20
法规类型: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发[2004]84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4-30
实施时间:2004-4-30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自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下,通过各级税改干部的辛勤工作和努力,政策不断完善,改革不断深入,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各项改革和事业的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从2004年起,我省各县(市、区)农业税税率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确定的新的农业税税率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