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24 条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2008]1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3-19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2008]1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19 实施时间:2008-3-19 法规类型:外企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 [2007]108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税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财税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的要求,2008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实行网上联合年检,各区县财税网上联合年检初始密码为1234567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3-18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8]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18 实施时间:2008-4-1 法规类型:关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后交由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3-13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8]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13 实施时间:2008-4-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8]12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 2008-03-07
发文标题: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统[2008]12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2008-3-7 实施时间:2008-3-7 法规类型: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市属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委,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07年度资产统计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7]829号)和《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7]8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审核工作的内容、报送要求、报送时间等作如下规定(详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报送审核工作,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2007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2、2007年度财务预、决算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会[2008]1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8-03-07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8]1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3-7 实施时间:2008-3-7 法规类型: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8〕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2007年度会计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2007年度会计报表为外资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报表统一格式,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通用表)组成,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类)2007年度会计报表的填制要求  (一)各企业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8]1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8-03-05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8]1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3-5 实施时间:2008-3-5 法规类型:会计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5]129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07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主要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7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5]129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7年度复审通过和2007年度新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财企[2008]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3-0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颁布的2007年度复审通过和2007年度新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财税政策。   附件链接:   1 、2007年度新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 、2007年度复审通过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9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8]1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9 实施时间:2008-2-29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的填报问题  1.本市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自用旧设备退税时,应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随其他申报资料一起报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2.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退税申请后,首先核对《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和《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3)中的出口旧设备名称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盖章后将《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征税部门核实旧设备的原值和折旧情况。征税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盖章交退税部门,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  二、关于出口旧设备退税率的问题  出口旧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财政票据全面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
沪财库[2008]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8-02-29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财政票据全面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库[2008]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2-29 实施时间:2008-2-29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市财政票据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财政局制作并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函》(财办综[2007]107号)的要求,为配合财政部做好统一、规范全国财政票据样式和财政票据监制章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本市决定全面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启用。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印制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将全部套印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1),原财政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1)全部作废。  二、旧版财政票据的使用。旧版财政票据过渡使用到2008年6月30日止,2008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凡过期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一律作为无效票据。如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1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9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8]1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9 实施时间:2008-2-29 法规类型:消费税,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营出口的卷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笫一种办法进行免税核销管理。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受托出口北京卷烟厂生产的“中南海”牌卷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三种办法进行管理。  二、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在该相关出口业务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在日常申报免税核销时,可不再重复提供相关出口合同。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免税核销时,对分批出口的免税卷烟,可将《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分割开具,即比照外贸企业进货凭证分批单形式进行手工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8]1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8-02-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沪国税人[2008]1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5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发文文号:沪国税人[2008]1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5 实施时间:2008-2-25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增设税务所编制的请示》(沪国税浦人[2008]1号)收悉。根据你局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增设如下5个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上述5个税务所机构级别均为科级,所需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更名为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的通知
沪财人[2008]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5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更名为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人[2008]8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5 实施时间:2008-2-25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更名的批复》(国税函[2008]9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更名为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更名后仍与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机构级别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信息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
沪财人[2008]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25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信息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 发文文号:沪财人[2008]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2-25 实施时间:2008-2-25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信息中心内设机构的请示》(沪财信中人[2008]1号)收悉。  根据你中心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信息中心内设机构调整为如下5个:财政信息系统管理科、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科、行政信息系统管理科、设备网络管理科、综合科。内设机构调整后,所需人员由中心内部调剂解决。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8-02-24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办发[2008]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2-24 实施时间:2008-2-2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现就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和统筹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