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77 条法规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文标题: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文部门: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5-10-18
实施时间:2005-10-18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5年10月18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Jili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ountants,缩写为JLICPA。 第三条 本会是由吉林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吉林省财政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社保[2005]52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5-10-11
实施时间:2005-10-11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经办环节的操作行为,增加经办工作透明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业务管理漏洞,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省公司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经办环节的操作行为,增加经办工作透明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业务管理漏洞,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复核监督控制办法 (一)各级社保公司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向已参保和新参保单位提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印刷厂: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重新修订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现将《样本》印制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的样式、字体、字号、规格、内容、用纸、用墨、联式、各联次颜色、各联次用途及联次顺序等,各地要严格按照《样本》要求印制,不得自行更改。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样本》的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了解和真伪鉴别能力。
三、《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样本》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9-28
实施时间:2005-11-1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证费管理,特制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证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地税系统各级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税务登记证费是指全省地税系统对税务登记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过程中,用于税务登记证印制、运输、发放、保管及其他开支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计财部门负责税务登记证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征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收取与上缴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标准收取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5年]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范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至兰陵段铁路改造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至兰陵段铁路改造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9-26
实施时间:2005-9-26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长春市、松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铁电气化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沈哈铁路改造工程长春至兰陵标段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长春至兰陵工程标段跨长春、松原两个地区,由于该工程为现有线路改造,施工区域分散,企业无法准确划分各区域工程数量和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长春至兰陵段铁路改造工程建筑业营业税以长春、松原地区境内的里程为标准进行划分,即德惠市65%、扶余市35%,由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德惠市、扶余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9-19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省政府十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 珉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发文标题: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5-9-15
实施时间:2005-9-15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就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水平 (一)下列人员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镇规划区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5]8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9-15
实施时间:2005-9-15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和省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吉地税发〔2005〕60号)精神,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内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区地方税务局不适用本《办法》。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9-14
实施时间:2005-1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六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第七条 各级人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发文标题: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9-13
实施时间:2005-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1989年1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转引税款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转引税款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9-9
实施时间:2005-9-9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转引税款”是不按税收征收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人为调整改变税款入库级次或地点的一种行为。近年来,随着各级地税部门税收法制建设的加强,尤其是JTAIS的上线运行,对转引税款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但问题仍有发生,个别的还比较严重。此类问题的产生,多与地方或部门利益有关,已成为系统职能性违纪腐败的突出问题。对此,省局党组高度重视,将解决转引税款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采取了一些必要的管理手段和措施。为了有力控制和严肃查处转引税款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地税干部的法纪观念。违规转引税款问题不仅违犯了税收法纪、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到系统形象。对此,各级地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认清转引税款问题的严重性,增强法律纪律观念,对转引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政办发[2005]3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8-25
实施时间:2005-8-25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支持推动科研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规定为科研机构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退休后计发待遇的影响,个人账户部分也可自愿从1995年7月1日起补缴。 二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标题: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5-8-23
实施时间:2005-8-23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 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