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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08]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2-02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第17号令),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修订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1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   三、《专用发票》为非税控机打发票,其式样、联次、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需要加印英文翻译内容和密码。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协商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发售。   五、凡需领购《专用发票》的银行必须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的,应报市地方税务局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2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1-3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累计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三、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采用“经费支出核算收入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驻京常驻代表机构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时,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0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中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8]2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01-24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征[2008]2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4 实施时间:2008-1-24 法规类型:契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核定征收税款后,发票开具和再次转让的抵扣问题  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的,发票开具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  二、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经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  (一)个人持合法性身份证明;法人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证明该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的相关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1-17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8]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17 实施时间:2008-1-17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 及时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申报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明确岗位责任,搞好部门配合,建立免税资料台账交接登记;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自2008年1月(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45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京国税[2000]45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7日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京注税发[2008]12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8-01-16
发文标题: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注税发[2008]12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8-1-16 实施时间:2008-1-16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凡承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文件中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业务。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予以退回重作。拒绝重作的,税务机关有权拒收。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以及鉴证报告文本样式从市国税局网、市地税局网网页下载。报告统一用Α4纸。  四、凡出具保留意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01-09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8]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9 实施时间:2008-1-9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与上年相比变化较大,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为保证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执行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  (一)监控标准  凡符合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规定的监控标准的企业,列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2007年监控的企业中低于2008年制度规定监控标准的企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08]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01-02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07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一)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附件3)。  (四)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五)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六)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任职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意见
京国资考核字[2007]14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12-30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京国资考核字[2007]14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12-30 实施时间:2007-12-3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资委、财政局,各市属企业:  为指导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在严格执行《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除应具备《试行力、法》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战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12-29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12-29 实施时间:2007-12-29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36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12-29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36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9 实施时间:2007-12-29 法规类型: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税务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掌握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发票的检查和处理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能够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而以“白条”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购买、获取发票(包括倒卖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等等)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偷税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三)纳税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49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12-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7]49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5 实施时间:2004-12-28 法规类型: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现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要求,我市地税系统被纳入第四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非税收入项目类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各类发票工本费,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购买发票时收取。每发生非税收入的税务所,作为一个执收单位。  二、改革步骤及要求:  (一)各局将收入过渡帐户保留至2008年1月10日(暂定,具体截止时间市局另行通知)。到期后,请及时填写《北京市非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7]48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12-20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企[2007]48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0 实施时间:2007-12-20 法规类型: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纳税人报送备案(备查)资料,加强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函[2007]44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7-12-1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11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