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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4]4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4-09-22
发文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昆政通[2004]4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4-9-22 实施时间:2004-9-22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应纳入医疗保险费征收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9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09-22
发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政办发[2004]19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9-22 实施时间:2004-10-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劳动报酬,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虑粮油食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适时适当提高我省城镇贫困居民的收入水平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省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2004]9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09-15
发文标题: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劳社[2004]9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4-9-15 实施时间:2004-9-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令[2004]第20号)的规定,现对我省贯彻实施企业年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20号令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其他单位,缴纳企业年金的费用比例,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4]81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缴费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或职工当月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年金。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4]8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09-10
发文标题: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劳社[2004]8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4-9-10 实施时间:2004-9-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2004]第20号令)和劳动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税收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精神,我省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4]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08-27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三字[2004]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8-27 实施时间:2004-8-27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贯彻执行“取消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并认真做好纳税人业务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通知规定,自行计算扣除房产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房产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证明材料:(一)大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会计帐簿载明的房产原值;(三)房屋大修合同(复印件);(四)大修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综〔2004〕12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4-08-23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综〔2004〕122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8-23 实施时间:2004-8-2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州(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管理,并于每季终了10日内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出让土地面积、土地出让金收入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收缴管理情况,以便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上报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管理情况。  附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划分  五等:  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五华区昆明市官渡区  六等: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综〔2004〕11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4-08-16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综〔2004〕11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8-16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7/12/31 0:00:00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21号)精神,全面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并出台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和对试点县财政包干考核奖励办法》等配套政策。为确保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08-13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4-8-13 实施时间:2004-8-13 法规类型: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主业,加快发展,利用辅业资产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有效途径。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财预[2004]29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4-08-06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预[2004]290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8-6 实施时间:2004-8-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云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六日  云南省省级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文件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省级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缴的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  第三条 省级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和纳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04]14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2004-08-04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农[2004]14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2004-8-4 实施时间:2004-8-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4]38号文)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云政发[2004]76号文)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制定了《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地税规字[2004]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08-02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规字[2004]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8-2 实施时间:2004-8-2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4]62号),现将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表问题  (一)报表类型  目前,省局要求各地、州、市局报送的报表有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类(月报类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季报类详见附件三;年报类详见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
云南省会计条例[2004年]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文部门:云南省人大常委 云南省人大常委 2004-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从事会计活动的个人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磷矿石资源税征税定额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4]2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07-26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磷矿资源,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磷矿资源逐步向优势企业和规模企业集中,实现集约型、规模型经营,以确保我省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磷矿石资源税征税定额由现行的0.50元/吨调整为3元/吨,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发文文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4-20 实施时间:2011-4-2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4]2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07-19
发文标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地税一字[2004]21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7-19 实施时间:2004-7-19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取消该项审批项目后的有关税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依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准确把握免税政策的法定条件,在做好事后审核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自主适用政策的正确性。  二、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强化税收日常管理。要采用事后备案、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04]13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2004-07-16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农[2004]139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2004-7-16 实施时间:2004-7-16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局、花卉产业联合会:  为了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花卉产业联合会。  附件:云南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