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24 条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及本市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及本市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8]2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4-28
实施时间:2008-4-28
法规类型: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财政部定于2008年9月举办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财会〔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市开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1.申报对象正式申报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 2.2008年6月15日前各控股(集团)公司将初审后的申报人员资料及全国会计领军(后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及本市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及本市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08]2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4-28
实施时间:2008-4-28
法规类型: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财政部定于2008年9月举办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财会〔2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市开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请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1.申报对象正式申报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 2.2008年6月15日前各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申报人员资料及全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价商[2008]3号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4-25
实施时间:2008-4-2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处: 为规范房地产收费行为,加强房地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的规定,现就本市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本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按照规定,房屋权属各类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文件登记、查封登记、其他登记。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房屋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房屋登记费应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房屋登记,只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流[2008]34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4
实施时间:2008-4-24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分局要求市局对农业土地出租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未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对纳税人自留部分的承包金(租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加强“五一”节假日前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加强“五一”节假日前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发改价督[2008]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8-4-22
实施时间:2008-4-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今年“五一”节假前后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18号)。为认真贯彻通知有关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就“五一”节假日前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价格监管工作。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价格总水平涨幅较高,上涨压力较大。目前,“五一”节日临近,居民消费、出行较为集中,容易引发各种价格矛盾。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假日前后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政策措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财办会[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8]3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17
实施时间:2008-4-17
法规类型:营业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4]103号)印发后,有部分单位反映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不够具体,操作中较难掌握。经研究,现作进一步补充明确: 一、适用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抵免。 二、适用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按营业税适用税率计算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在营业税申报表“免(减)税税额”栏目中填报,免税收入在“免税收入”栏目中填报。 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营业税税目相应的税率。 三、根据《关于深化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税务发票集中印制企业中标结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税务发票集中印制企业中标结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8]1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15
实施时间:2008-4-15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的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操作规定,本市进行了《上海市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资质招标》,2007年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采购第2007-00386号信息—上海市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资格招标结果公告和2008年4月11日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财库罚字第4号),现将最终中标结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企业名单(按中标结果排列并核发监制章) 1、上海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 (监制章1号) 2、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地[2008]2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8
实施时间:2008-4-8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批准,对处于外环线以外的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宝钢宝山厂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附件: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一、国家级 1、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2、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 3、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 4、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5、上海松江出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8]1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1
实施时间:2008-4-1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年检时间要求 1、动员、自查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4月20日止,为年检工作的动员辅导和自查阶段,期间市局将会同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就年检工作对各区县税务局及年检对象分别进行动员、辅导。同时,年检对象按照要求实施自查、自纠。 2、审核、检查阶段。自2008年4月20日起至5月10日止,为年检工作的审核、检查阶段,期间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8-3-28
实施时间:2008-3-28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第13-24个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5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一[2008]72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26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缴申报期限 本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预缴方式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市总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其外埠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市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统一计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外[2008]29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26
实施时间:2008-3-26
法规类型: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认真核对《备案表》及相关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编号,在《备案表》上签章的同时,做好台账并将《备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对不予征税或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分局局长审核。各分局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对办理备案手续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企业,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本市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本市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产[2008]145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2008-3-20
实施时间:2008-4-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8]12号)的精神,为做好本市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已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工作。 二、年度检查时间 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自2008年4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 三、年度检查方法 (一)参加年度检查的企业可在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08版升级软件(分